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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张嘉生,王春丽 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嘉生,王春丽 著  

页数:

336  

前言

  承蒙邀请,为张嘉生律师、王春丽同志合著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一书写序。适逢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大地震,不由让我联想到大量的废墟中却有个别建筑物,如某小学教学楼和九洲体育馆岿然不动地屹立在那儿。这是为什么?四川安县桑枣中学2300多名师生在大难来临之际,仅用1分36秒就迅速地、有条不紊地全部撤离到操场,无一伤亡。这又说明什么?桑枣中学的惊人奇迹源自平时的训练有素,长期以来学校一直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尽管有人不理解,校长却年年坚持。同样,在我们货运代理行业中也有不少企业,不但业务发展迅速,而且风险控制得也很好。究其原因很多,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十分重视业务流程操作的规范性。  目前,我国货运代理已全面放开,其门槛低、公司多,大到万人集团,小到二至三人。货运代理有一级货代、二级货代和三级货代。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广,新的增长点不少,但业务往往交织在一起,涉及多重身份和交叉责任,较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弄清自己从事的是何种业务、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承担的是哪些责任。货运代理企业赚的利润很薄、回报率低、承受风险的能力弱,故不能有任何闪失,对风险更要有防范意识。很多情况下,货运代理纠纷与损失都是因为操作不当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因此,我们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搞好流程规范建设并形成制度,克服重业务轻流程的思想,将风险管理与业务开展统一起来,树立“抓好业务能够创造效益,抓好风险管理也能创造效益”两手一起抓的观念。企业领导必须具备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就是一场斗智,智者必胜。  两位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借鉴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办案经验,归纳总结出许多具有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实为难能可贵。本书好就好在作者结合案例,向我们指出:在业务的流程中,操作的疏忽往往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这就警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没有流程的一定要制定流程;有了流程的尚需审查其正确性和进一步完善之。只有制定正确、科学、可操作的流程,且按流程操作到位,坚持次次、时时操作到位,并持之以恒,才能从源头上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避免纠纷,减少损失,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内容概要

本书汇聚了作者从事海事海商、国际货运业务20佘年的经验和切身体会,从货运企业的角度,以海事海商、航空货运法律、法规、公约等为依据,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100佘种法律风险进行了系统地梳理,为货运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本书具有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并为解决货运疑难复杂纠纷提供了专家型专业性建议。

作者简介

张嘉生,上海市人。先后毕业于上海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华东政法学院律师学专业。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兼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研究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现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在近二十年的执业经历中,凭借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加之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流程的熟悉和经验,成功处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涉外海商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尊敬与信任。担任多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数家全球著名的跨国物流企业,并经常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讲座与培训。
著有专业论文:“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识别、法律地位及责任”、“试论无单放货案的举证要求与举证责任”、“关于提单运输中索赔权利主体的思考”等数十篇,发表于专业杂志。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起源、发展、现状及前瞻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起源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和现状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前瞻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事实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基本合同关系 第四章 提单  第一节 提单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第二节 提单涉及的当事人以及法律关系  第三节 提单的种类与形式  第四节 提单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 托运人、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提单的签发人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和船公司提单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船公司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 我国无船承运人提单登记制度及法律规定  第四节 无船承运人提单和船公司提单、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签发第二篇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概述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班轮货物运输  第三节 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流程 第七章 国际货运出口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委托和揽货  第二节 订舱  第三节 装箱、拖箱和设备交接单  第四节 报关  第五节 提单确认环节和相关单据 第八章 国际货运进口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换单  第三节 进口报关  第四节 报检  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运输  第六节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第九章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航次租船业务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航次租船业务的特点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航次租船业务需注意的事项  第五节 航次租船合同中常用语的英文缩写及含义第三篇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航空货运单证  第三节 海运、空运的异同  第四节 海运单与空运单的性质及区别  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海运单和空运单的资格  第六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对策 第十一章 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实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第一节 法律对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规定  第二节 法律对于空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规定  第三节 法律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规定  第四节 有关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的几个问题第四篇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章 与提单(航空运单)相关的漪题  第一节 提单的倒签与预借  第二节 电放与保函  第三节 提单的更改  第四节 提单的遗失  第五节 提单的时效  第六节 FCR的法律性质、与提单的区别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节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处理  第八节 电子邮件、MSN等电子信息传递的效力与风险 第十四章 FOB贸易项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FOB的概念和理解  第二节 FOB贸易运输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在操作中应该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五章 单据交付  第一节 单据交付的含义和理解  第二节 扣押和留置的法律概念  第三节 拒绝交付单证的后果  第四节 单据交付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章 费用回收及对策  第一节 对费用回收的理解  第二节 运费、包干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确认  第三节 费用回收中若干问题的对策 第十七章 有关客户索赔请求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分析和处理  第一节 确定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处理索赔所必须的文件  第三节 分析和确定责任  第四节 处理索赔的基本方法  第五节 我国法律关于索赔的举证顺序 第十八章 起草、订立协议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确定签约的主体  第三节 确定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  第四节 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  第五节 关于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  第六节 仲裁或司法管辖的约定  第七节 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  第八节 语言、文字的使用 结语参考书目附录

章节摘录

  在前面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一节中,我们已经知道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中的一些主要业务,如签发提单、签发航空运单等都需要经过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实务中,我们有一些国际货运代理业并不具备这些许可证,但这些企业在揽货业务中并不告知委托人,委托人也不知道这些企业是否具有某些许可证。在实际履行委托业务中,因为这样的原因,这些企业往往不能操作这些业务,就把个别环节转托出去,或者就借用别的企业的提单或者运单。实际上,由于这些企业并不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这样的做法很容易引发纠纷,委托人如受到损失,这些企业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关于长期货运代理协议  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某个委托人之间签有长期的国际货物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则每个单次的委托书会构成协议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国际货运代理实践中,委托人一般通过委托书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出货物运输要求并告知货物内容。以此来看,委托书的法律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即法律意义的承诺)后,双方的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才成立。  基于委托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构成法律事实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受托人必须认真对待,收到委托后必须仔细审核。要注意委托人在委托书上对进出口货物运输的要求是否具体、是否注明要求受托人处理哪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托人的委托书上委托事项表述不明的情况,可以推定为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需的一切事务。  二、委托方式  在实践中,委托一般有电话委托和委托书两种方式。  电话委托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数量、目的港、运输船期、运费、拖箱、装箱、包干费等事宜。  委托书的内容除了应包括前述内容外,还应涵盖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装运日期、数量及尺码以及其他相关的要求、委托单位签章等。如果没有委托单位的签章,则必须要求他们重新确认,绝不能马虎,在这一点上是有很多案例可以证明的。  近年来,在委托方式中,又出现了用E.mail或MSN的电子委托形式,E.mail或MSN的内容中也包含了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和具体描述。应该说,电子方式替代纸张委托方式从绿色环保角度说是一个趋势。但是,我们认为,就目前而言,用E.mail或MSN。的委托方式在法律层面上讲还不成熟,尽管用E-mail或MSN具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许多缺点,其从法律角度而言不易固定和认证,如果作为一种证据,往往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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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案例结合,看的比较舒服的书,内容理解比较容易,还不错


此書講解比較詳細,有實例舉例說明,但是對於我這樣一個初學者,愣是發現有不少筆誤。
對於初學者來說,還是值得推薦的。


有些写的还行,但多数是注水的,一半的法条,要看法条还买这书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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