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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金福海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金福海  

页数:

260  

字数:

226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西南政法大学是一所学术积淀深厚、传承久远、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的知名学府。我校复办至今,已经历了三十个春秋。学校的办学历程,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的缩影,又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见证。迄今为止,我校已为国家培养了十余万法律专门人才,其中不少已经成为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精英和骨干力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法治的推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校复办以来,一直重视研究生的培养。在这一过程中,学校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大力促进博士教育的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从我校诉讼法学科首次取得博士授权资格开始,先后已有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取得博士授权资格。2001年我校在取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资格以后,法理学、法律史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又相继取得了博士授权资格,覆盖了除军事法之外的所有法学二级学科。

内容概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系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近些年在我国的法律中也开始出现类似该制度的规定。该项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系备受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及如何建立该项制度,自然也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本书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古今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系统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本书是国内第一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对惩罚性赔偿从古至今的曲折发展历程进行了考察和分析,重点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兴盛-衰退-复兴的原因。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研究。基本理论方面,主要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含义、性质、特征、目的与功能等问题。具体制度构成方面,主要研究了英美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等问题。第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的理论和制度设计问题研究。基本理论方面,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现状、存在价值、制度建构思路和立法模式等进行了研究。具体制度方面,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责任主体、起诉主体、赔偿金的确定和归属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作者简介

金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山东招远人,汉族,1965年11月出生。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研究生班,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自1987年起至今一直在烟

书籍目录

前言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三、基本内容和逻辑结构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繁荣的古代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在古代法中的普遍性 二、惩罚性赔偿在古代法中繁荣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在近现代法中的不同命运 一、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消失及其原因分析 二、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中的延续与发展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未来发展 一、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继续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逐步接受的趋势第二章 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与特点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的关系 一、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 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之关系 一、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之一般关系 二、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行政责任的竞合关系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功能 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性质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性质 三、本书的观点——经济法性质第三章 惩罚性赔偿主要制度构成分析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英国法的适用范围 二、美国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英国法上的适用条件 二、美国法上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 一、两种不同的计算模式 二、一般原则与考虑因素 三、与数额确定有关的主要争议问题第四章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基本问题研究 第一节 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现状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现状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评析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社会价值 一、经济价值——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二、道德价值——维护和促进社会道德 三、政治价值——促进民主政治制度 四、法治价值——促进法治现代化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的理论障碍 一、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理论障碍 二、法律实现中的国家主义障碍 三、私人不当获利的观念障碍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建构思路选择 一、私法责任的建构思路 二、公法责任的建构思路 三、经济法责任的建构思路 第五节 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模式选择 一、分散立法模式 二、单一立法模式 三、统一立法与分别立法相结合模式第五章 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制度设计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理论界的主张 三、本文的观点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一、适用的一般条件 二、损害后果——重要考虑因素而非必要条件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问题 二、雇主或被代理人责任问题 三、公司责任问题 四、公共机构责任问题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的起诉主体 一、直接受害人 二、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人 三、不同起诉主体相互之间关系 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 一、计算模式选择 二、计算原则和参考因素 第六节 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 一、惩罚性赔偿金原则归提起诉讼的原告 二、特定情形下原告与社会共享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客观上确有对受害人的补偿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是归于受害人的,而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单纯依靠补偿性赔偿有时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在这种意义上是对受害人依补偿性赔偿所不能实现的补偿的一种补充。但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补偿功能,仅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客观上所具有的附属功能。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非为补偿受损害人所受损害而设,也不以受害人所受损害大小作为判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标准,而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设,以是否能够有效实现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和遏制作为判决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标准,这是各国在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普遍的做法,因此,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不可能也不应当以补偿性为主要功能,对受害人的补偿功能,仅仅是为实现对不法行为的有效征罚和渴制讨程中所附带产生的效果。

后记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法的相当复杂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极具实用价值的法律制度。论文以英美法的理论与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系统建构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作者水平所限,论文中的观点和见解未必都正确,错误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三年繁重而紧张的博士研究生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在此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李昌麒先生对我的悉心教诲和无微不至的关怀。从学业到生活,从做人到做学问,先生言传身教,令弟子受益至深。先生高尚的人格,深邃的思想、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等,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同时,我还要感谢种明钊教授、赵学清教授、杨树明教授、许明月教授、李开国教授、赵万一教授等等各位老师在学业上给予的无私指导和帮助。我还要感谢经济贸易法学院、研究生部和母校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的大力照顾和支持。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正是他们给予的理解、支持、鼓励和照顾,使我能够得以顺利完成学业。本书也是作者主持的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感谢山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对本研究项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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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文库丛书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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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为何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与我国目前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契合。对于英美法系介绍稍显不足。整体而言,是一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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