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研究
2008-12
法律出版社
张文娟 等编著
290
由张文娟牵头的我国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研究要出版了,回顾研究的内容以及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既有振奋,又感心情沉重。 这应当是我国第一本系统梳理、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机制的专著。本书不仅从横纵两个角度对我国国家和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研究,介绍了美国、澳大利亚、挪威和英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而且还提出了很多可操作的具体建议,这让人振奋。期望这本书对推动国家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推动很多省正在进行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尤其是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坦率地说,我对这个问题关注已久。2002年,北京市人大决定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为该条例修订主要承办单位的北京团市委让我负责起草修订草案。为了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虚置的单位通过立法而具体化,我在草案中增写了六个具体条款,其中三个条款是涉及资金和编制。资金和编制是制约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发挥作用的最大“瓶颈”,没有专业、专职人员,没有经费怎么可能发挥作用呢?
最具发展潜力的民族应该是那些最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族。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一般不能直接、快速地显示官员的政绩,如何让政府主管领导真正重视这份打造“民族软势力”的事业呢?中国尚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执法部门,如何让未成每人保护在各部门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呢? 本书作为我国第一本系统梳理、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机制的专著,不仅从横纵两个角度对我国国家和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研究,介绍了美国、澳大利亚、挪威和英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还提出了很多可操作的具体建议。 本书将对推动国家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推动很多省份正在进行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尤其是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张文娟,律师,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2007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公益法项目访问学者。现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项目主管,另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纲要项目国家级专家组成员。
自大学毕业,一直专职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法学研究工作,于2004年协助佟丽华律师全程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团中央阶段的修订起草工作,另独立或参与完成了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北京市教委等委托的大型未成年人法学研究课题。除主编本书外,还与佟丽华律师一起主编了未成年人法学领域颇具影响的《未成年人法学系列从书》(2007)。并在《人权》、《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中国法律援助》、《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中国社会导刊》、《中国教育报》、《中国妇女报》、《现代教育报》、《中国社会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推动未成年人法学研究有重要影响。在研究之余,张律师还积极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曾办理过“天天寻求国家监护案”和“童工李某伤残赔偿案”等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栏目和《中国青年报》进行过专题报道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一章 中国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国家性规定及分析第二章 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机制的规定情况第三章 近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一节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情况第二节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实际设置和运作情况第四章 近看少年司法制度中的跨部门合作第五章 律师行业推动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的经验和问题第六章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推动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试点第七章 美国的儿童保护机构和机制经验介绍 第一节 美国联邦儿童保护机构介绍 第二节 美国地方儿童保护机制经验——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儿童保护机构和跨部门合作介绍第八章 挪威儿童权益监察专员制度第九章 从英国儿童、学校与家庭部的成立看英国儿童综合保护机制的若干经验第十章 澳大利亚的儿童保护机制第十一章 中国设计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的十大建议后记
第一章 中国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国家性规定及分析 一、相关的全国性立法概述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全国性立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规定几种立法形式,其中全国性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的,其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其内容主要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 第二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出台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其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机制的规定。 ……
4025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