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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房屋买卖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编写组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房屋买卖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编写组 编  

页数:

396  

字数:

49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人民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这些客观情况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更要求我们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几年来做出了大量努力和尝试,并逐渐总结出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一是司法解释的方式。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及设定司法解释在整体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约束力的方式来实现法制统一。二是通过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监督来确保法制统一。具体包括三个途径:(1)审判监督程序,即主动或被动地对地方各级法院或专门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提起再审;(2)通过审级,即对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3)通过指定管辖,即对某些不适宜由原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案件,指定由其认为适宜审判的法院管辖。三是案例指导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 本书即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 本书收录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 除指导案例外,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审判依据,在司法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本书除收录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分类集结了上述审判政策,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书籍目录

上篇 指导案例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例编号: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指导001   联建一方法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更加手续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吉林省外贸公司诉工行长春市分行基建公司、工行吉林省分行施欠购房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指导002   债权人诉债务人房产转让合同无效处理原则——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诉湖北北峰源公司、威邦公司、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编号: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指导003   出租、出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甘肃省水利厅与甘肃省嘉宝公司房屋租赁、买卖纠纷上诉案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案例编号: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指导001   房屋转让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与处理——香港浑景公司与海南珠江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指导002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长沙物资股份公司与湖南万国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场资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号: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指导003   合同无效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上海民生村委会诉上海新兴中心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与违约责任  案例编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与违约责任——指导001   守约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时,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农行重庆市分行与重庆雨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拆案  案例编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与违约责任——指导002   关于合同性质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中土公司与中诚公司、钟华、鹏城公司及基冠公司、钟诚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  案例编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与责任——指导003   开发合同与购房合同应否并案审理以及购房合同效力、责任的认定——中房公司与中银行、西单商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典型案例判决书精选   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下篇 审判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 二、司法解释 三、法审判政策 四、领导讲话、答记者问 五、会议纪要

章节摘录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二、审理结果(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工行基建公司与外贸公司自1995年6月28日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外贸公司始终将有关购房款项支付给市工行基建公司,从未与第三人吉林省工行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直到l997年2月外贸公司仍给市工行基建公司出具《结付购房欠款承诺书》,市工行基建公司已按所收l300万元购房款依法纳税,因此市工行基建公司与外贸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合法有效。而外贸公司与吉林省工行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内容不真实,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仅有供产权部门存档的一份,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应认定无效。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产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不予撤销。外贸公司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吉林省对外贸易开发公司给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分行房产基建公司购房款3,997,044元,支付滞纳金3,326,776.72元(自1995年7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及其基建办公室与吉林省对外贸易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吉林省对外贸易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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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即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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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一本案例书


只罗列法条,案例太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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