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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江平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江平 编  

页数:

452  

Tag标签:

无  

前言

《物权法》自2007年3月颁行已经两年,人们对于物权法的那种盲目的狂热也已经消退,应景之作也大大减少。物权法之于整个民法体系意义深远,因此,对于物权法需要作理性与谨慎的学习和研究。为了促进对物权法的学习,我们编写了这一部教科书。从中国的法学教育来看,现在正处在相当混乱的时代,教学改革并没有给人们带来惊喜和成就感,相反,更多的是迷惘。教科书的编写也与这种气候大致相当,如何写以及为什么写,实在是很少有人想搞清楚。以至于许多大学在计算教师的科研成果时,专著是重要的成果,而教材则放在次要的位置。大学自己都不把教材当回事,何以倡导教书育人呢?因此,我们认为,写教材不仅要有相当的资格,能够写教材的人应该对该学科十分熟悉,而且多年从事教学和研究,能够深入浅出把握学科体系。同时,也应该认真对待。我们这本物权法教科书的作者都是从事教学工作一线的教师,教学态度十分认真。我们在主观上是想写一本好的教材,但客观上是否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就要看广大读者的评价了。我国的《物权法》由于立法的特殊背景,并没有达到学者的预期。例如,《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种内容显然不应该是《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而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另外,有些内容不直接切入主题,而是绕来绕去,如《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里不明确指出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但却能够看出,显然属于开发商而不属于业主。因为有权出售、出租和赠与的人显然不是业主。当然,还有许多条文值得研究。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能够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自己的物权法,就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我们应该很好地研究《物权法》,为将来的民法典做准备。从教师的角度来说,更重要的是将物权法的系统和体系化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将实证法意义上的物权法教授给学生,而不仅仅是空洞的理论或者学说。所以,在编写这一本教材时,我们主要是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写好一本教科书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尽管我们已经做了努力,但是否能够达到大家的期望,我们心中很是忐忑。因此,希望广大同仁和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国内一流的物权法教学与研究团队精诚合作的最新产物。主编江平教授是我国《物权法》起草小组负责人,深谙物权法原理与立法之精义。基于理性与谨慎的态度,本书将我国《物权法》置于物权法原理的大背景下,既讲述物权法的原理与精髓,又紧扣我国的立法与现实,以原理解释法律,以法条印证原理,既深入剖析了立法的长处与不足,又适当引介了国内外的理论与立法,是一本视野开阔、逻辑谨严、说理透彻、表述清晰的好教材。 体系完整、要点突出、资料翔实、案例丰富是本书突出的特点,使得本书在同类作品中独树一帜。 本书可以作为法学本科生之教材,可以供硕士生阅读参考,可以为司法实务人员提供工作指南,可以为参加司法考试和考研的读者提供一架“天梯”,于理论和实务均大有裨益。

作者简介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起草小组负责人。代表作品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权的意义 第三节 物权类型体系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法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三节 平等原则 第四节 特定原则 第五节 区分原则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一一仅以在法典化国家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为例 第三节 登记 第四节 交付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私法保护第二编 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一章 所有权的概述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二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不动产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所有权 第四节 其他不动产所有权 第五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先占 第二节 拾得遗失物 第三节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第四节 添附 第四章 共有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共有的特殊类型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章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地 役 权 第五节 特别法中的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一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 第二章 抵押权 第三章 质权 第四章 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 第一章 占有概述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章 占有的效力与保护第

章节摘录

以人身体的某一部分为标的物订立契约,只有移植人愿意供给器官,并按约定在分离时交付,契约才能发生效力,在此之前,契约尚未生效。捐献人在契约生效之前反悔,对捐献人强制执行的请求因有悖善良风俗,故不予支持。人的主体资格自出生之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依此理论,无生命的尸体自无人格,但尸体是否为物,能否为权利客体,多有争议。在德国民法理论上,有观点认为,人格权还继续存在于死者的躯体。按此观点,对死者尸体的侵犯被认为是对其人格的侵犯。有关物的上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骨骼。因此,死者家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而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对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但德国也有观点认为,可将尸体视为物,但是鉴于此种标的的特殊性,《民法典》的所有权制度对其只能有限适用。多数观点认为,没有生命的尸体视为物,对尸体和尸体成分的决定权首先由当事人自己在生前享有,如果当事人生前没有做出这种决定,则。由其近亲属决定。但严格限制其近亲属对尸体的处置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对尸体的处置,一是限于祭祀、火化、土葬;二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限于供医学研究之用。对于器官移植,法律作严格规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前,以合于以下规定之一为限:(1)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同意者;(2)死者最近亲属以书面同意;(3)死者生前为捐赠的意思表示,经医师2人以上的书面证明的;但死者身份不明或其最近亲属不同意的,不适用。动物是生物体,是人类生存环境最重要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动物与其他的物不能视为同一。德国法从保护动物出发,否认动物为物,动物受特别法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动物适用关于物的规则,动物可作为物权的客体。俄罗斯民法把动物放在物中规定,认为动物是物,但在对动物行使权利时,不能违背人道原则,不能残酷对待动物。我国民法将动物视为物,原则上适用物权法动产的规则。


编辑推荐

《物权法》为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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