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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

谢小剑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谢小剑  

页数:

423  

前言

  学术研究要有问题意识,写博士论文也要有问题意识,需要寻找值得研究的领域、值得研究的问题、一个中国真正的问题。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滥权公诉现象,一些冤假错案因为种种原因被起诉、定罪,这和我国缺乏有效的公诉权制约制度相关。本书以如何构建公诉权制约制度,防止我国公诉权滥用为研究对象,无疑找到了一个好的“中国问题”。这也许得益于作者的工作经历和对检察制度的长期关注。  与以往的孤立、零星研究不同,本书系统、深入地研究了公诉权制约制度,包括为什么要防止公诉权滥用;公诉权滥用的界定标准;我国现有制约机制的经验和不足;如何改革完善我国的公诉权制约制度等。

内容概要

如何防止公诉权滥用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本书突破以实体法判断公诉权滥用的传统标准,论证了以程序正义理念为立基的歧视性起诉和报复性起诉等新型公诉权滥用形态;在总结我国现有公诉权制约的得火之后,在功能主义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诉权制约制度改革的方向,包括改革人大个案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公诉一体化及其限度,建立预审程序等;但着力点并非建立制度,而在于从系统论的角度思考各制约制度之间的功能互补以及实现外部制约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平衡术。

作者简介

  谢小剑,1976年生,江西宜春人,2007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毕业后,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工作,近期致力于研究检察制度。先后在《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范围  四、展开框架 第一章 公诉权制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第一节 公诉权制约的理论基础——权力制约理论  第二节 公诉权制约的现实依据   一、公诉权:极易滥用的权力   二、刑事公诉:无法弥补的“伤害”   三、公诉权:社会秩序的“双刃剑” 第二章 公诉权制约的对象——公诉权滥用  第一节 域外公诉权滥用的基本形态   一、违反实体条件的滥用   二、违反程序条件的滥用   三、违反公诉裁量权的滥用   四、对域外公诉权滥用形态的评述  第二节 我国公诉权滥用的认定标准及现实形态   一、我国公诉权滥用的认定标准   二、我国公诉权滥用的现状考察   三、我国公诉权滥用的程度评估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公诉权制约制度  第一节 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对公诉权的制约   一、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对公诉权制约的理论依据   二、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对公诉权制约的制度考察   三、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对公诉权制约的基本限度   四、责任与独立的平衡: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对公诉权的制约  第二节 上级检察官对公诉权的制约   一、上级检察官制约的范围与方式   二、上级检察官制约之限度   三、上级检察官制约制度的评价  第三节 法官对公诉权的制约   一、法官对公诉权制约的理论依据   二、法官对公诉权制约之基本制度   三、庭前公诉审查程序的基本特征   四、司法审查与防止公诉权滥用  第四节 公众对公诉权的制约   一、对公诉权社会制约之基本形式   二、公众对公诉权制约制度的评析 第四章 我国公诉权制约制度现状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诉权制约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一、执政党的制约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   四、人民监督员的制约   五、法院的制约  第二节 我国公诉权制约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   一、制约的任意性,非规范化   二、制约的单向性,非相对化   三、制约的片面性,非平衡化   四、制约的行政性,非司法化   五、制约的地方性,非统一化   六、制约的内部性,非外部化   七、制约的权力性,非权利化   八、制约的社会性,非法律化  第三节 我国公诉制约制度的评价   一、我国公诉权制约的成效   二、检察控权模式下我国制约起诉权的内在结构   三、我国公诉权制约功能之不足 第五章 我国公诉权制约制度的进路  第一节 我国公诉权制约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分权制衡原则   二、相对独立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四、适度平衡原则  第二节 我国公诉权制约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人大个案监督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   三、人民监督员审查的听证化   四、建立预审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公诉权制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第一节公诉权制约的理论基础  ——权力制约理论  自从产生公共权力以来,公共权力滥用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深刻灾难,就不断随着人类的延续而重演。尽管如此,社会秩序的需要与个人自由的保障之间的深刻矛盾,却在历史发展中此消彼长、反复博弈。社会秩序的需要带来的是国家权力的强化,集权专制思想如幽灵一般萦绕人间。甚至反复在历史的某一段时期获得了公众的认同和部分学者的鼓吹。为什么以及如何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便逐渐成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精英们不断追问的难题。  防止权力滥用的思想最早表现为古希腊以人性弱点为前提论证制约权力的理论。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期极力推崇人治,即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但社会现实让其不得不放弃人治的幻想,转而主张次优,选择法治。因此,“柏拉图在其最后一部著作《法律篇》中,描述了这样一幅国家蓝图:这种国家统治当局在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力。它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有义务从指导公民行为的一般法规中寻求指南,而不用考虑人的因素”。但其只是将法治作为哲学家治理国家模式下不能后的次优选择,并不是完全的法治主义者。其学生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才是法治的真正倡导者。亚里士多德从人无法克服情欲或非理性影响的人性弱点出发,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并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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