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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制度研究

郭天武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郭天武  

页数:

261  

内容概要

英美国家一般习惯上把保释理解为被告人的权利,而大陆法国家则习惯上把保释理解为国家权力,或者理解为一种强制措施,保释只是作为停止羁押或羁押理由消除以后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观念上的分野导致两者在具体制度安排设计上的不同。本书从宏观以及微观上论证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不是表层的缺陷,而是制度内在机理上的缺陷,无论立法上如何修修补补,也很难使之适应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改革。笔者以为,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废除取保候审制度,取而代之为保释制度。

作者简介

郭天武,1970年生,安徽蒙城县人。199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当代港澳》杂志副主编。先后独著、合著出版《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等五部专著,在《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香港基本法实施问题研究”等四个项目。曾获广东省首届社科论文大赛二等奖。

书籍目录

导论 研究问题的起因与进路 一、研究问题的起因 二、研究问题的进路第一章 保释制度的缘起与演进 一、罗马法中类似保释的规定 二、保释制度在英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缘起  (二)英国保释制度的流变  (三)英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三、保释制度在英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释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二)保释制度在美国的演进  (三)美国“曼哈顿”保释计划  (四)年美国联邦保释法的改革  (五)保释制度在加拿大的产生与发展  (六)保释制度在我国香港地区的产生与发展 四、保释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与发展  (一)保释制度在法国的产生与发展  (二)保释制度在德国的产生与发展 五、保释权在部分国家作为宪法上权利及其在国际人权法上的确立  (一)保释权在部分国家作为宪法上的权利的确立  (二)保释权在国际人权法上的确立 六、英美国家对保释权的限制  (一)美国对保释权的限制  (二)英国对保释权的限制第二章 保释制度的基本内容阐释 一、保释的意蕴  (一)英美法国家保释的意蕴  (二)大陆法国家保释的意蕴  (三)各国对保释内涵理解差别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现代保释的基本特征 二、保释制度的分类  (一)权利保释与裁量保释  (二)有条件保释与无条件保释 三、保释金保释规则  (一)保释金数额确定规则  (二)禁止过高保释金规则  (三)保释金的形式规则 四、保证人保释规则  (一)一般保证人规则 ……第三章 保释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第四章 现代羁押制度的解读第五章 我国保释制度的建构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保释制度的缘起与演进  一、罗马法中类似保释的规定  对于现代西方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这一事实,学界是没有异议的。但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了类似保释的法律规定这一点,学界却很少有人提及。在古罗马社会,由于其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繁荣促使其私法非常发达,民商事法律的规范明显较刑事法律规范演进得快。所以,在诉讼程序与规则方面,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则因袭和附属于民事诉讼规定之中。从罗马建国到查士丁尼一世主持编纂法典,中间经过一千多年,其诉讼制度发展变化很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法定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和非常诉讼时期。其诉讼制度总的发展趋势是:从自力救济占重要地位发展到比较完善的公力救济;从严格的形式主义到兼顾实体真实。  在法定诉讼时期,根据《十二铜表法》第1表“传唤”第1条规定:“若有人被传唤出庭受讯,则被传人必须到庭。若被传人不到,则传讯人可于证人在场时,证实其传票,然后将其强制押送”:第2条规定:“若被传讯人托词拒不到案或企图回避,则传讯人得拘捕之”;第4条规定:“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出庭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同等财产的人;如是贫民,则任何人都可以充任”;第9条规定:“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由此可见,古罗马早期的强制措施是由当事人之间采取的,拘传被告到庭是原告的责任,如果被告企图逃避,原告可以采取暴力,强行将被告带到法官面前,如果被告因年老或疾病不能行走,原告应准备好车马,供其乘骑。但如果被告想要免去原告的传唤,就必须找到一个有相当财力的保人(eindex)担保;如果原告认为保人的财力不及被告,被告应另行更换担保人。当时的担保采用的是保证人担保,担保的内容是保证被告人随传随到,依时出庭受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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