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
2009-8
法律出版社
欧卫安 著
243
无
“人权研究博士文库”是由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持编辑出版的。这个中心成立于2004年7月,是直属于广州大学、专司人权研究的科研机构。2007年,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该中心成为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这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权理论研究的重视。编辑出版这套丛书,是该研究中心的诸多任务与成果之一。 “人权研究博士文库”就其命名,有两个关键词:人权研究与博士文库。前者是其内容,后者为其形式。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表明,人权观念已经获得了广泛认同和传播。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短语载人宪法。这是历史的进步,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今天,全社会都在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国家更迫切需要年轻一代中国学者在人权理论学科建设和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本书深入探讨了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及其证据特征,阐述了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异同。本书认为,被害人陈述是诉讼角色分派紧张下的诉讼证据,是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应当受到意见证据规则及传闻证据规则的合理限制,并就其证明力确立证据补强规则。本书还批判了现行制度下被害人陈述的调查模式,主张在保留职权询问的同时,明确交叉询问作为被害人陈述的基本调查方式。
欧卫安,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2009年5月被广州大学聘为法学教授。曾在全国学术性刊物上发表专业法学论文三十余篇。
导言 一、研究动机与本书任务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体系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第二节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第二章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比较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共同制度安排 一、作证义务的普遍性 二、审前证据调查程序的强制性与同一性 三、庭审质证程序的有限性 第二节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共同证据特征 一、证据形式上的口头性与书面性兼容 二、证明力上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兼容 第三节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主要区别 一、陈述主体以及主体制度的不同 二、庭审作证程序的差异 三、证明作用的不同第三章 被害人陈述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是诉讼角色分派紧张下的诉讼证据 第二节 被害人陈述是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第四章 被害人陈述的主体:作为证据方法的被害人 第一节 儿童、精神残疾者及自诉人作为被害人陈述之主体问题 一、儿童被害人作为被害人陈述主体的问题 二、精神疾病患者作为被害人陈述主体的问题 三、自诉人作为被害人陈述主体的问题 第二节 关于被害人证言特免权与作证豁免的思考第五章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 一、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概述 二、被害人陈述:意见证据的合理限制 三、被害人陈述:传闻证据的泛滥与应有之限制 第二节 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问题 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之概述 二、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判断 三、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与证据补强 四、对被害人可信性的攻击与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第六章 被害人陈述的调查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在法庭的提出 一、被害人陈述的法庭调查与被害人的出庭义务 二、被害人陈述的提出 第二节 被害人陈述之交叉询问 一、被害人陈述的应有质证方式:交叉询问 二、提示记忆等:对被害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辅助措施 第三节 对被害人的职权询问与对质 一、对被害人职权询问的合理保留 二、被害人陈述的应有质证方式:对质 第四节 被害人的人权保护:以特殊被害人的法庭调查与程序保护为中心 第五节 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冲突与对策 第六节 被害人陈述的审前调查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甚少为人关注,相关研究亦凤毛麟角。即使被害人陈述之概念,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学理研究上,亦未能有一清晰之辨明,而有深入阐释之必要。需要前置性说明的是,除中国、俄罗斯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予以细分,因而相关的比较法上之概念探讨显见缺乏充实的资料支撑。 与证人证言一样,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承认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包括被害人陈述在内的相关言词证据的界定浑浊不清。在刑事司法的实践层面上乃至于在相关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层面上,被害人陈述并未限定陈述之对象或陈述之有效时空;学理上关于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探讨亦殊少做进一步的合法性论证。举其例者,“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做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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