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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权论

乔欣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乔欣  

页数:

410  

字数:

36900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我国行政性仲裁的历史,仲裁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性仲裁得以确立、起步和发展。仲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仲裁重要主体的权力(利),仲裁庭的仲裁权与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权利,一直是贯穿仲裁制度始终的主线。随着世界各国仲裁立法浪潮的不断掀起,仲裁解决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仲裁权的各个层面也都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如何面对仲裁的这种发展,如何探讨仲裁权理论对仲裁实践的影响,如何以此推动仲裁公正性的保障进程,以及如何完善当事人仲裁权利的维护等,是仲裁制度以及仲裁立法永久的课题。  2001年法律出版社曾出版了本人的第一本独著专著《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这是以1999年初本人撰写的博士毕业论文为基础的专著,该书在2003年8月曾荣获中国法学会“全国第五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1年至今已经过8个春夏秋冬,这期间虽然《仲裁法》没有修改,但仲裁理念正在逐步改变,传统仲裁观念的樊篱正在被突破,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已经成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日趋融人人们的生活。随着仲裁机构的不断扩大,仲裁案件逐年增多,仲裁规则愈加成熟,仲裁研究也不断深入,国家关于仲裁的司法解释更加符合仲裁自身的本质属性。

内容概要

《仲裁法》施行至今已有14年,其间虽未经修改,但仲裁理念正在逐步改变,传统仲裁观念的樊篱正在被突破,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已经成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日趋融入人们的生活。仲裁权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庭的仲裁权与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权利,一直是贯穿仲裁制度始终的主线。仲裁权行使的公正度是决定仲裁质量高低的关键。 本书是作者在八年前的《仲裁权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仲裁权进行延续性研究的最新成果。书中不仅对仲裁权的研究结构进行了一定调整,修正了一些以往的观点使之更科学,也提出了新的观点并进行了严谨的论证。

作者简介

乔欣,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
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主讲过仲裁法、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民事诉讼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纠纷解决机制与仲裁权研究之价值 一、民商事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 二、仲裁制度与仲裁权研究之价值第二章 仲裁权概念的法律界定 第一节 仲裁权的含义  一、仲裁权的概念  二、仲裁权的特征  三、仲裁权的构成  四、仲裁权的功能 第二节 仲裁权的界限确定  一、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  二、仲裁权与行政权  三、仲裁权与调解权  四、仲裁权与仲裁事务管理权 第三节 仲裁权的性质  一、对仲裁权性质的不同解读  二、影响仲裁权性质的因素  三、对仲裁权性质的再认识第三章 仲裁权主体 第一节 仲裁权主体的形成规则  一、非平衡性形成规则  二、仲裁庭的形成方式 第二节 仲裁员资格  一、法律对仲裁员资格的一般要求  二、法律对仲裁员资格的特殊要求 第三节 仲裁权主体的公正性保障  一、程序公正理念与裁判者的中立性  二、仲裁员自身的公正性约束  三、对仲裁员的异议及仲裁员的回避  四、仲裁员的更替第四章 仲裁权的产生基础 第一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协议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其扩展  二、仲裁意思自治的体现  三、仲裁意思自治的非绝对性原则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一、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第五章 仲裁管辖权第六章 仲裁权行使程序及相关问题探讨 第七章 仲裁权合法与公正性保障第八章 仲裁权的实现第九章 支持仲裁、发展仲裁理念下仲裁权理论与发展之法律思考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3.仲裁庭与法院的关系 仲裁庭与法院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法院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介入,以及仲裁庭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行使相关权力的约束,避免司法的任意性。  (1)法院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介入。法院有条件介入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主要表现为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支持与协助。“顺应司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世界潮流,在现行立法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支持仲裁的精神。没有一个条文旨在加强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与控制作用,支持仲裁的倾向极为明显。”[1]法院对仲裁庭的支持与协助主要体现在通过司法权的功能实现仲裁权的目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对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都是由于仲裁庭缺乏强制力,而通过法院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程序顺利进行的举措。同时,仲裁庭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接受法院对瑕疵仲裁的救济,如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重新仲裁等。  (2)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法院的干涉。仲裁庭的独立性体现为行使仲裁权的唯一性和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在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自主审理和裁决案件,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予以干涉。  四、仲裁权的功能  功能亦即效能,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仲裁权的功能就是指仲裁权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能体现出来的功效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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