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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

崔文星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崔文星  

页数:

320  

内容概要

在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制度下,农地权利体系能够得到扩展。农地权利体系得以扩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在于城乡市场的一体化对农地权利体系发展的推动。目前,对农地权利体系进行构建的重点应该是在“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前提下促进农地权利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我在提出问题之后,想尽可能地提出我们对解决这些问题的看法。笔者认为,地权问题的解决对于“三农”问题显然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但是它显然不是全部的环节。有几个问题与地权问题无直接关系,但是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显然是十分重要的。比如,现代农业的转型问题(从传统的耕作农业向多元化农业转型,以解决传统农业不景气的问题),农村工业化问题和发展乡镇企业问题,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问题等。这些问题显然与地权无直接关系,但是它们也必须尽快得到解决,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将设专章予以探讨。 为谋求中国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切实有效的农地制度,以农地物权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的考察和分析,仔细解剖现行农地物权制度的优劣,并有重点地提出制度设计方案,以求完善和发展农地物权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本书所讨论的农地仅指农用地(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界定的农地范围),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宅基地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等不属于本书所讨论的农地范围。 2.本书只讨论农地物权制度,即从民法物权制度的角度对中国农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农地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等属于行政法规范,不属于本书讨论的范围。 以私权利为核心内容的私法与以公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公法形成了鲜明对照,体现在农地制度上,公法和私法对农地制度的调整和控制呈现出相互交错的局面。由于土地所具有的稀缺资源的属性以及土地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决定了公法必须对农地进行管理和控制;而农地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私法保障,即民事法律制度也必须对农地权进行调整,以保障农地权利人的权利的实现及农地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在农地问题上,试图仅以公法或私法对其调整和控制都不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公法对农地进行管制和私法对农地权进行调整之间进行必要的划分,使二者达到适当的平衡。 3.本书只讨论中国农地物权制度,对其他国家的农地物权制度只进行一般性考察。又因为美欧国家的农地状况(大农经济)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农地状况(小农经济)迥然不同,其农地制度对我国农地制度而言没有多少借鉴意义,因此本文没有对美欧国家的土地制度进行考察,而对与我国耕地状况相似的日、韩、台小农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了必要考察,并提出借鉴其发展模式的思路。

作者简介

崔文星,河北徐水县人。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代表性作品有:《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论区分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中国物权法》(合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书籍目录

导言  一、写作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范围的界定  三、本书架构和主要内容第一章 中国土地权利法律制度回顾 第一节 土地权利设置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  一、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启迪  二、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土地权利制度的构想  一、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  二、孙中山“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  三、国民政府大陆时期的土地政策  四、关于乡村建设运动  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土地权利制度  一、全国土地改革后形成的地权制度  二、农业合作化对地权的变革  三、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的地权制度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的土地承包责任制  一、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  二、土地承包责任制述评 本章小结第二章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 现行农村地权制度的背景:城乡二元结构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原因  二、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中国农民权利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分析  一、现行法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伦理价值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概念以及特征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分析 第四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述评  一、行之有效的权利形式  二、农村土地国有化和私有化均不可行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性 第五节 中国农地他物权体系及农地占有  一、中国农地用益物权制度  二、中国农地担保物权制度  三、中国农地中的占有形态 本章小结第三章 中国农地物权制度的冲突和对策 第一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权利的冲突和对策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权利之间的冲突  二、解决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农民土地权利冲突的对策 ……第四章 土地征收中物权制度的弊端和对策第五章 农地制度完善与农村现代化路径探索结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不难设想,没有几万个人民公社的数亿劳动力的艰苦奋斗,根本不可能建造起我国完整的水利系统,从而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  以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代表国家占有了除简单工具和居住用房之外的一切农村财产,执行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全部经济环节的计划控制。这一时期可以说是集权体制,实践证明这个体制在国民动员上是极其有效的。这是一代人以革命的名义无私奉献,为了国家工业化而自我剥夺的20年。从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额来看,年积累率最高可达30%-40%,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由200亿元增加到600亿元以上。客观地说,这一时期给后人留下了两大历史功绩:一是留下了约三万亿元的工农业固定资产和房地产——以国家占有为名的巨额资本,使后人在对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与再调整的改革过程中有产可分;二是留下了一个有别于其他周边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立主权国家,使后人在开始改革时不必担心街头会出现外国坦克。在冷战和核讹诈时代保证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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