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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

蒋兰香 中国林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5  

出版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作者:

蒋兰香  

页数:

336  

字数:

400000  

前言

  李长荣教授主编的“生态旅游与法律”丛书,即将由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既为我国的生态旅游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研究增添了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理论成果,又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建设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这套丛书第一批出版的著作,包括《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林业法学》、《环境刑法》和《环境行政管理学》四本。著作者从生态旅游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行政管理学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擷取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问题,大胆进行理论创新,其选题、取材、立意都让人有耳目一新之感。我的印象是,这套丛书将生态旅游学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两个学科领域的相关内容整合为一个板块,突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生态旅游是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适应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旅游活动,它既满足了广大城市居民对旅游的新的审美需求,又极大地推动了边远山区、林区、自然保护区、城市郊区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承载力的限制和旅游量的不断增长,生态旅游本身,又出現了新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何解决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正是著作者们编写本套丛书的逻辑起点。《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一书,将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问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使这种结合形成为整套丛书的亮点和特色。《林业法学》一书,又从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制度、林业生态环境区域保护法律制度、林地法律制度等方面,重点阐述了维护良好生态旅游环境的法制条件,并力图使林业法从过去的“林业政策与法规”的概念和体系中走出来,导入现代林业的新理念,从而描绘出一条依法治林、振兴林业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道路。在法律中,刑法应当是最终的和最严厉的保障手段。让刑法介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可以大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因此,《环境刑法》一书,从环境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探讨了环境犯罪的分类、构成特征、刑事责任、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深入分析和阐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提出了完善环境刑事立法的设想,对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作了深入思考,从刑法的角度提出了许多具有理论价值的观点,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而《环境行政管理学》, 则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更为深入细致地探讨了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管理问题。这些著作,分开来看,属于不同的学科,似乎显得有些松散,但整体来看,却又恰好组合成为了一个具有逻辑关联的较严密的科学体系,共同服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它们既突出了各自的重点和特色,又立足于时代的需要,紧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心议题,很好地坚持了理论为实践服务的宗旨。难能可贵的是,这套丛书还坚持了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结合。  “生态旅游与法律”丛书适应了我国林业发展的大好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客观需要,体现了编著者独特的学术眼光。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就林业建设而言,国家已经大规模地启动了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党和国家将林业的发展摆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林业假设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当中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内容概要

环境和资源保护是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问题。刑法作为最终、最严厉的保障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力度应当加强。因此,环境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越来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重视。本书主要内容:(1)环境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环境刑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环境刑事立法的沿革;境外环境刑事立法简介:环境犯罪的界定及构成特征;环境犯罪的分类;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2)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方面的犯罪;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破坏植物资源的环境犯罪;破坏动物植物保护制度的环境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环境犯罪;破坏矿产资源的环境犯罪。(3)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剖析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的基础上,对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书适合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以及法学专业、林学专业和环境科学专业的广大师生学习参考;并可作为环境法学专业、林学类和环境科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选修课教材和教师教学参考书。

作者简介

蒋兰香,女,1965年出生,湖南省新宁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林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序前言上篇 环境刑法总论 第一章 环境刑法学概述 第一节 环境刑法学的概念 一、环境刑法学的概念 二、环境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环境刑法的概念和我国环境刑法的组成 第二节 环境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注释的方法 二、分析的方法 三、系统逻辑的方法 四、比较的方法 五、历史的方法 六、实证的方法 第二章 环境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环境刑法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环境刑法产生、发展时的环境问题 二、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的立法 三、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立法 四、环境刑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史 一、我国古代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时的环境状况 三、我国对环境的其他法律保护 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确立和发展 第三章 国外及港澳台的环境刑事立法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环境刑事立法 一、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美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三、澳大利亚的环境刑事立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环境刑事立法 一、德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日本的环境刑事立法 三、前苏联和俄罗斯的环境刑事立法 四、法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五、奥地利的环境刑事立法 六、韩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第三节 港、澳、台的环境刑事立法 一、香港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澳门的环境刑事立法 三、台湾的环境刑事立法 第四章 环境犯罪概述 第五章 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中篇 环境刑法分论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方面的犯罪 第八章 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 第九章 破坏动物资源的环境犯罪 第十章 破坏植物资源的环境犯罪 第十一章 破坏植物保护制度的环境犯罪 第十二章 破坏土地资源的环境犯罪 第十三章 关于矿产资源的环境犯罪下篇 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章 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章 现行环境刑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立法完善附录:我国有关的环境刑事法律及其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3.众说纷纭的环境犯罪概念  对于什么是环境犯罪,国内外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国外的学者给环境犯罪所下的定义大致有如下几种:①危害环境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②危害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环境媒体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③危害环境罪是指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④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不许可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了公众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⑤公害犯罪是指环境污染,或者是由于各种有害的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和危害,具有明显犯罪性质的行为等。国外环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状况的不同。英美等适用单一刑事处罚的国家将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环境的行为都规定为环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环境需造成严重结果或情节严重,其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质”的要求,没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较实用。而德国、日本等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国家,仅将严重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或者情节不甚严重的则不是犯罪行为。  我国学者对环境犯罪的表述,也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①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环境生态系统,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②主张我国的公害犯罪应定义为危害环境的犯罪以及危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害制品犯罪;③认为环境犯罪的确切表述是,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④主张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扦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地或无过失地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嚷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贵濒危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⑤认为危害环境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或者无过失地超标准排放各种废弃物,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有造成严重损害危险的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情节严重的行为;⑥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对国家保护的环境、资源加以污染或者破坏,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以及人们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⑦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地超标准排污或不合理地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⑧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一国家)无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从而严重损害环境要素及人类健康和生命或损害巨额公私财产的行为等。我国学者对环境犯罪所下的定义较之于外国学者,比较注重中国的传统概念模式,通常将犯罪主体、犯罪结果、所违反的法规、所侵害的法益等都在概念中描述出来,注意形式上和“量”上的概括。从内涵和外延上看,国内学者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环境犯罪的成立应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为条件。这类对环境犯罪的研究的视角仅停留在对人的利益的侵害上,是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立法观的反映,没有突出环境价值的独立性。第二类认为环境犯罪侵害的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还包括对环境的损害,这类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价值观,有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三类把环境犯罪当成是侵犯生态系统及环境价值自身的犯罪,其研究的视点已经放到保护环境法益上来,触及到了环境犯罪的根本属性。  二、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  对一个概念进行界定,只要遵守以下原则即可: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应相等;②不应循环;③一般不应是否定判断;④应清楚确切。①在对环境犯罪进行界定时。除应遵守一般定义的原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由于环境犯罪是一类犯罪的概念而非一个具体犯罪的概念,故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环境犯罪进行高度抽象后得出结论;②环境犯罪的概念应当抽象出其本质特征;③概念宜精练而非冗长,应具有一定的概括性;④不要千篇一律地套用对犯罪定义的模式。  基于此等考虑,我们认为环境犯罪应定义为: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和刑法规定。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  上述概念实际上是形式概念而非通常对犯罪所下的实质概念②。这个概念是建立在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基础上的,虽然概念中没有把环境犯罪的主体、主观罪过以及危险、后果描述出来,但并不影响对环境犯罪的整体判断。且我们认为在类罪概念中。无需对这些特征进行概括。因为类罪概念的功能主要是在本质上区分这类犯罪和他类犯罪,它并不担负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责任。因而只要在形式上对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进行描述即可,无儒将环境犯罪的概念变成“百科全书”。  我们对环境犯罪的定义。表明了其所具有的三个特征:①环境犯罪的前提与其他行政犯一样,一般耍违反特定的环境资源保护法规;②环境犯罪的本质与他类犯罪的本质不同,是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3③环境犯罪的成立.需要看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刑事法律有规定的,才能认定为环境犯罪,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   环境犯罪的外部特征  国家将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表明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由于环境问题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人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影响、制约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谴责程度越来越深.环境犯罪成为21世纪以及今后社会、经济、人类发展的严重阻碍。人们对环境犯罪行为非难主要根基于环境犯罪的外部特点;  ……


编辑推荐

  “生态旅游与法律”这套丛书,有针对性的撷取了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问题,大胆进行理论创新,其选题、取材、立意都让人有耳目一新之感。这套丛书将生态旅游学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两个学科领域的相关内容整合为一个板块,突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环境刑法》这《环境刑法》适合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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