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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的处理

陈韶峰 教育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作者:

陈韶峰  

页数:

350  

内容概要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存在着教师身份的定性、任用制度结构与规则的设计、任用纠纷的合理解决等三方面的问题。作者认为,我国民办中小学校的教师聘任关系宜定性为劳动合同关系,公办中小学校的教师聘任关系宜定性为行政合同关系。中小学教师的三大任用制度需作结构调整,建议将教师职务制度中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教师职务的聘任相分离——前者与现行教师资格制度合并,形成新的教师资格制度;后者与现行教师聘任制度合并,形成新的教师聘任制度。处理中小学教师的任用纠纷,除教师资格方面的争议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外,民办学校的教师聘任纠纷,可依照现行规定适用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公办学校的教师聘任纠纷,建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和行政诉讼解决。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言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第三节 研究综述第四节 研究方法第五节 研究思路第二章 我国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转变及其困境第一节 我国身份制体系中的中小学教师第二节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影响第三节 我国教育政策法规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抉择第四节 我国中小学教师身份面临的困境第三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小学教师身份之考察第一节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第二节 日本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第三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第四节 中、美、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中小学教师身份的比较第四章 我国中小学教师身份的确立第一节 影响中小学教师任用的几个职业特性第二节 中小学教师身份的划分第三节 合理确立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第五章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三大任用制度第一节 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第二节 我国的教师职务制度第三节 我国的教师聘任制度第四节 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六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第一节 美国的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第二节 日本的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第三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第四节 部分国家和地区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比较第七章 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完善第一节 调整三大教师任用制度的结构第二节 重新设计教师资格制度第三节 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性的聘任制度第八章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纠纷与法律第九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处理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制度第十章 构建我国中小学教师任用纠纷的处理制度结束语附录:本书涉及的部分政策法规性文件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引言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下列几个概念的界定有助于明确本课题的研究范围。  一、中小学教师  本书所确定的“中小学教师”的范围,与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所界定的范围一致。《教师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我国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对中小学教师的范围作出界定,一般与《教师法》保持一致,例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①第二十二条的界定。从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范围,基本上是整个教师队伍中,排除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后余下的教师。根据教育部《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②的数据,2007年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总人数为1348.33万人,其中高等学校教师为116.83万人,占8.66%;中小学教师为1179.41万人,占87.47%;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教师人数为52.09万人,占3.86%。而中小学教师队伍内部,其人数及构成比例情况如表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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