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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

陶西平,王佐书 著 教育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作者:

陶西平,王佐书 著  

页数:

460  

Tag标签:

无  

前言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也是我国民办教育再度兴起的30年,又适逢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在这样的时候,我们在这里召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代表大会,这对我国民办教育乃至整个国家教育改革发展都是一件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的大事。  30年来,民办教育沐浴在党的教育方针下兴起、发展,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前行、壮大。经过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和不懈探索,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2007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约11万所,在校学生约2700万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是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第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别指出要“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5月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又指出:“要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要牢牢把握自己命运、不断开辟美好前景,说到底,必须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尤其必须造就一支庞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这些都对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内容概要

  《中国民办教育》全面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历程、成就和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高度,深入探讨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以及民办教育持续、科学发展的对策思路。不仅具有宝贵的史料价值,而且具有现实的启迪意义,是各级政府、广大民办和公办学校及社会各界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的重要参考读物之一。可作为高等学校教育等相关专业师生及教育研究人员的参考文献。境外机构也可从中了解到中国民办教育的许多重要信息。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就第二节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对策思路第二章 各类民办教育的发展第一节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二节 独立学院的发展第三节 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第四节 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第五节 民办培训事业的发展第六节 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第三章 区域民办教育的发展第一节 华北地区第二节 东北地区第三节 华东地区第四节 中南地区第五节 西南地区第六节 西北地区第七节 民办教育发展的地区典型第四章 专题研究报告第一节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对策思路第二节 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动向第三节 民办教育发展的地区性差异分析第四节 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制度设计第五节 国外私立教育发展的模式第六节 OECD国家政府对私立教育的资助附录一、有关民办教育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简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组织架构三、附表1996-2008年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统计2009年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统计部分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或举办民办高校统计表OECD国家(及其伙伴国)各级各类私立教育学生所占的比重OECD国家(及其伙伴国)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来源后记

章节摘录

  (七)管理机构缺失  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高校的权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迄今为止,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没有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只有个别省市如陕西、江西等6个省市设立了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多数省市是将管理民办教育的职能分散于各相应处室中,如教育厅法规处、高教处、财务审计处,都有权对民办高校的依法办学、教学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管理,负责管理的没有审批权。民办高校的管理部门众多,标准不一,存在着谁都管,谁又都不管的管理空白和无人管理现象。而正是因为管理机构尤其是地方的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足,导致对一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不力。  (八)产权尚不清晰  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是最近几年民办教育实践者以及学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关于这一问题可谓见仁见智。争论的焦点在于投资办学形成的校产归属问题以及学校办学积累资产的归属问题不清。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五十九条规定:民办高校变更与终止时“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些规定表明,举办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投资后即丧失了资产所有权,更遑论收益权。  产权不清晰给民办高等教育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是影响举办者投资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弱化了社会资金对民办高校的投入,导致社会上的大量游资不敢贸然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限制了民办高等教育吸纳社会资金的能力。二是容易滋生财务混乱。由于在法律上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举办者必然想尽一切办法牢牢地掌握学校的控制权,以保证其投资能够逐渐收回。这样便很容易产生财务管理上的混乱。三是容易产生短期办学行为。因为从法律上看,投资办学即相当于捐资办学。因此,一些投资者为了尽快收回投资而采取短期办学行为,“见好就收”,导致办学秩序混乱。  总之,从上述简要回顾中可以看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30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客观地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无论在机构数量、校生规模,以及办学层次和办学声誉上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弱点。尤其是最近几年,由于一些办学者办学行为不端,采用欺骗等手段举办民办高校,导致了一些民办高校的倒闭,给整个民办高等教育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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