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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及热点案例分析

王学政 编 中国商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中国商业出版社  

作者:

王学政 编  

页数:

438  

字数:

403000  

前言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食品安全的事前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通过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力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有关规定加以具体化,以增强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共64条,主要涵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为了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施条例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可控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内容概要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等负责起草、修改、审议的部分领导和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及热点案例分析》一书。 本书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章节顺序,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的情况下,逐条作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实施条例案例分析,结合实践中发生的热点案件,对实施条例的适用作出分析、判断说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包括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进一步落实企业责任,强化监管,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芝实施条例案例分析 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 “胖头鱼”意外死亡事件 “王老吉凉茶”添加物涉嫌违规事件 “安全饮用水”和“直接饮用水”标准混淆引发的误导消费者事件 东莞“三无”工厂制造、销售假冒产品事件 “金华敌敌畏火腿”事件 “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服务业被拒事件 “三全牌水饺”标识违规事件 “娃哈哈营养快线”召回事件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 “山寨版”进口食品事件 日本“水饺中毒”事件 榆中县“问题酿皮”事件 “啤酒甲醛”事件 “快餐食品中毒”事件第四部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三)风险涉及范围;(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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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及热点案例分析》是由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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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商品不错!好!


这本书比较实用,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太多了,从189到435页都是,而标题标明的“释义及热点案例分析”仅从27到186页,后面的法律法规有充数的嫌疑。


书籍拿到了,感觉不错……
内容没有来的及看呢,是给领导的,呵呵


内容一般,不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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