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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操作与监察管理法规读本

宋继红等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2年8月1日  

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

宋继红等编  

页数:

482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提高人们遵守安全管理法规的自觉性,针对当前一些地方、一些行业、一些单位及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混乱现象,以及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的严峻形势,根据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抓好安全教育的重要指示,我们特别组织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及有关产业总公司的专家编写与审定出版了这套“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制教育丛书”(简称《丛书》),以利于扩大和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广度和力度,促进各行各业乃至全民安全意识的提高。本《丛书》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权威性。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国务院于2000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丛书》收编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法规,都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经各有关部、委、总公司清理、审定之后的国家现行在用的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丛书》中有些读本根据需要,还收编了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等重要文献。参加本《丛书》编委会的作者,有些是长期担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闪淳昌副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张纲局长,以及上述部门的宋继红、吴燕副局长,吕海燕、施卫祖司长等。

内容概要

  有四部分:1.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锅炉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2.我国基本法关于锅炉安全操作与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3.锅炉安全操作与监察管理法规;4.近年全国锅炉典型事故案例选编。

书籍目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锅炉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1)二、我国基本法关于锅炉安全操作与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6)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节选)(6)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8)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21)三、锅炉安全操作与监察管理法规(23)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3)2.锅炉使用登记办法(47)3.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59)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5)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02)6.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109)7.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29)8.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7)9.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244)10.锅炉化学清洗规则(256)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303)1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335)13.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388)14.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394)1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419)1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438)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471)四、近年全国锅炉典型事故案例选编(476)1.违章安装锅炉酿成爆炸事故(476)2.常压锅炉改为承压锅炉爆炸事故(478)3.土锅炉爆炸事故(480)4.锅炉水位报警器失灵酿成爆炸事故(481)

章节摘录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编辑推荐

  《锅炉安全操作与监察管理法规读本》全面反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主题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培训的要求,可作为各地政府,有关行业、企业、学校及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工具书,也可作为以上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全体职工及在校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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