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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案例

本社 中国劳动
出版时间:

2007-1  

出版社:

中国劳动  

作者:

本社  

前言

随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我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编写《法律基础知识读本》的基础上,我们配套组织编写了《法律基础知识案例》。本书在案例内容选择上,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力求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以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手段认识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能力为目的,既为教学提供案例素材,又通过案例素材对《法律基础知识读本》中的法律知识做补充,以例说理,寓理于境。案例内容与《法律基础知识读本》教材相配套,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每个案例后增加法条栏目,可以帮助学生理解适用的相关法律。本书既可作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法律课程案例教学使用,也可用作社会普法教材。本书由尚华主编,陈丽梅、刘海云、钱志远、杨帆参编。

内容概要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在案例内容选择上,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力求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以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手段认识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能力为目的,既为教学提供案例素材,又通过案例素材对《法律基础知识读本》中的法律知识做补充,以例说理,寓理于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1)第二章 刑法(15)第三章 民法(75)第四章 行政法(130)第五章 劳动法(152)第六章 诉讼法(180)

章节摘录

【案情】蒋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某大学法学院2006届学生。2005年12月23日,蒋某看到莱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启事,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2006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相关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生源地不限。而蒋某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蒋某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6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该案。1月9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在报上刊登了更正后的招录启事,取消了对应聘者的身高限制。【案情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银行招录工作人员的招考标准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表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岗位的招考标准可以根据岗位的特定要求制定,因岗位不同,招考标准也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别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在招录本行工作人员的广告中以“男性身高:[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为报考标准,显然不属于合理差别的范围,因为分行的工作性质对身高没有特殊的要求。该分行对不同身高的公民给予了差别对待,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平等权。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该分行确实侵犯了蒋某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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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与《法律基础知识读本》教材相配套,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每个案例后增加法条栏目,可以帮助学生理解适用的相关法律。《法律基础知识案例》既可作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法律课程案例教学使用,也可用作社会普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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