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指引
2008-8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梁涛 编
262
223000
近些年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推动养老保险发展、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近三年的时间中,全行业为《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付出了艰苦的劳动,这本《<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指引》更是集中体现了行业这些年在养老保险理论和实践中的研究成果,对今后的工作具有较强指导作用。
第一部分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
第二部分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释义
第1章 总则
第2章 经营主体
第3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产品管理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4章 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三部分 养老保险研究报告
一、养老保险国别研究
美国401(k)计划研究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与评价
俄罗斯、波兰养老保障体系研究
对支持和反对将养老金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合并的有关意见的评述
二、《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之一:加强个人权益保护,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功能
之二:实现商业养老保险专业化经营
之三:保监会出新规力推养老保险采取年金化领取
之四: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三、我国养老保险市场研究
保险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做实后运营管理研究
第四部分 附录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央行和财政部监管更替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1952年6月开始,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 1959年后,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有涉外业务仍在办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成为国外业务局下面的保险处。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制,将保险处升格为局级机构,保险监管权限依然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央行逐步加强内设监管组织建设时期 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办理后,保险业仍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督管理。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直接领导职能弱化,监管职能加强。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被明确规定为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最初在金融管理司下设保险信用合作处。199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专门设立保险处,专门负责保险业的监管。1995年7月,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保险司,专门负责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对外资保险的监管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对保险业的稽查工作由稽核监督局负责。 (三)建立专门保险监管机构时期 1998年11月18日,为了适应保险业的发展,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专门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有利于加强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指引》创新是养老保险核心竞争力所在,我们要推动保险公司加大年金产品创新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推动养老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服务创新,不断降低成本;推动养老保险提高风险管理和投资运用能力,不断提高保单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