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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本社编写组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

本社编写组  

页数:

58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划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企业劳动协商调解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条 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前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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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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