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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指南

金俊银 中国农业(农村读物)
出版时间:

2007-1  

出版社:

中国农业(农村读物)  

作者:

金俊银  

页数:

144  

内容概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劳动用工由国家统包统管的制度,国家是劳动用工的唯一主体,国家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管理调整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太关心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即使产生纠纷,一般也是通过行政渠道予以解决。《劳动法》颁布以后,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诸多渠道。但是,由于广大劳动者对依法维权既不熟悉,也不习惯,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后往往找错了解决部门,错过了仲裁时机;还有一些劳动者不懂得依法维权,而是采取一些过激手段,如集体停产停工、毁坏生产设备、集体上访、堵塞交通要道、围攻政府机关,或者制造个人跳楼自杀、暴力追索工资等错误和违法的做法。 编写本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兄弟准确理解《劳动法》的规定,并用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一些有效的帮助。

书籍目录

丛书前言前言一、农民工维权须知二、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三、劳动争议的调解四、劳动争议的仲裁五、劳动争议诉讼

章节摘录

一、农民工维权须知3. 为什么会发生农民工劳动争议农民工劳动争议经常出现,是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利益冲突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一方面谁也离不开谁,也就是说离开了农民工,用人单位无法获取利润;而农民工离开了用人单位,也无法获得争取工资的工作机会。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问的利益冲突也相当明显。如:施工单位承接了建设单位的一项工程,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总数是固定的,在除去成本后所剩余的就是建筑单位的利润。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是要计算在成本内的。那么,这里的施工单位对农民工来说就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给农民工支付的工资、保险、医疗费用越少,用人单位所获取的利润就越高。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用人单位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或者拖欠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这是造成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经常出现的根本原因。(2)用人单位的管理不规范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方面极其混乱。尤其是在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对包工头则根本不管理。农民工的事情完全由包工头说了算。包工头本身缺乏法律知识,在管理农民工时经常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盘剥农民工。这是造成农民工劳动争议经常出现的重要原因。(3)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本来《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同时也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有了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但是,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日后留下把柄,也为了盘剥农民工,往往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劳动力过剩,大部分农民工为了获得工作机会不敢要求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农民工抱怨:谁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谁就会马上被解雇。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往往无法用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为用人单位工作过。当出现农民工工伤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时,农民工就没有办法提供维护自身权利的证据。(4)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同样是劳动者,为什么农民工权利被侵犯的问题最为突出?根本原因是:农民工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不高,普遍没有法律意识;而且农民工经常是离乡背井,在外地打工,属于外乡人,在打工的地方没有社会背景。这些因素决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相比是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抓住农民工的上述特点和他们急于打工挣钱养家的心理,往往明目张胆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俗话说,“柿子专挑软的捏”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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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农民工维权指南》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兄弟准确理解《劳动法》的规定,并用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一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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