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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反洗钱国际标准导读

张建军 经济科学
出版时间:

2007-9  

出版社:

经济科学  

作者:

张建军  

页数:

448  

内容概要

  洗钱和恐怖融资孳生和助长各种犯罪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的声誉,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近年来,我国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反腐败公约(200)》等一系列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有关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刑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制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等领域与各国开展双边和多边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各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及其“40+9建议”导读40项建议关于恐怖融资的特别建议第2项特别建议注解:将恐怖融资及相关洗钱活动定为刑事犯罪第3项特别建议注解:冻结和没收恐怖分子资产第6项特别建议注解:替代汇款第7项特别建议注解:电汇第8项特别建议注解:非营利组织第9项特别建议注解:现金运带第二部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反洗钱文件导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银行客户尽职调查开户及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指引合并的“了解你的客户”风险管理第三部分 国际证监会组织及其反洗钱文件导读证券业客户及受益权人身份识别原则集合投资计划反洗钱指引第四部分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及其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导读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第五部分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2006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2006年11月14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2006年11月14日)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2007年6月11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节选)后记

章节摘录

  30.各国应为负责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主管部门提供充分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各国应建立确保这些权力部门的职员具备高度正直品格的程序。  31.各国应确保在政策制定部门、金融情报机构、执法部门和监督机构之间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以便他们相互合作,并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行动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开展适当的国内协调行动。  32.各国应确保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保留本国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制度的综合统计资料,审查这些制度的有效性。其中应包括收到和移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调查、检控和定罪,资产冻结、扣押和没收,以及法律互助或其他国际合作的请求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法人和法律实体的透明度  33.各国应采取防止洗钱分子非法利用法人的措施。各国应确保拥有足够、及时和准确的法人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息,以便主管部门能及时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尤其是那些允许法人发行不记名股份的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法人不会被洗钱活动滥用,并能证明这些措施的充分性。各国可考虑采取措施,方便查阅遵守《建议》5要求的金融机构的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息。  34.各国应采取防止洗钱分子非法利用法律实体的措施。各国尤其应确保拥有足够、及时和准确的关于直接信托的信息,包括立信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并确保主管部门能及时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备国可考虑采取措施,方便查阅遵守《建议》5要求的金融机构的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息。D.国际合作  35.各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加入并全面实施《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以及1999年联合国《关于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还鼓励各国批准和实施其他相关国际公约,比如1990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搜查、查封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和2002年《泛美反恐怖主义公约》。  法律互助和引渡  36.在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调查、检控和相关诉讼方面,各国应尽最大可能提供迅速的、建设性的和有效的法律互助。各国尤应:  (a)不禁止提供法律互助,或者为法律援助设置不合理或不适当的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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