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农税制研究
2009-3
经济科学出版社
朱润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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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略作修改写成的。 肇始于2000年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在农村地区进行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为解决“三农”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这次改革,取消了336亿元的农业税赋,取消了700多亿元的“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取消了各种不合理收费;同时,改革了过去缺乏实效的惠农方式,出台了新的涉农税费优惠政策。这次改革使我国农村迎来了新一轮巨变,并从此开启了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时代。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希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所选择的突破口。而农村,是我参加工作之前生活的地方。参加工作后,我虽然离开了农村,但直至今日,其仍然是我经常走访的地方。对农村的眷注,使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关注着这次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无疑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道路,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正因为如此,其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也才被誉为继土地革命。
《中国涉农税制研究:基于现行税制的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涉农税制的变迁。二是我国现行涉农税制的特征、效应和形成原因。三是我国继续深化涉农税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应遵循的目标与原则。四是我国继续深化涉农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具体构想和需要进行的配套改革。《中国涉农税制研究:基于现行税制的分析》力图构建一个研究中国涉农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中国涉农税制研究:基于现行税制的分析》着重论证了我国现行涉农税制的形成机理、现行涉农税制的缺陷、国际社会涉农税制演变的基本规律和我国实施城乡统一税制的制度设计等问题。 《中国涉农税制研究:基于现行税制的分析》只是我研究涉农税制问题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深切关注和一个学者应具有的职责与使命将促使我继续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国涉农税制研究:基于现行税制的分析》基本保留了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全貌。但令我深感欣慰的是,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进程的推进,我在书中所提出的一些政策、建议正在被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所采纳,这无疑增添了我更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的信心与勇气。
朱润喜,男,汉族,1965年生,内蒙古卓资县人。1989年、2001年、2008年分别于内蒙占财经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硕士学位、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内蒙古财经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学校财政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近年已在《税务研究》、《税务与经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省级课题多项。其中多项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导论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二、涉农税制的理论界定三、文献综述四、研究方法五、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第一章 现行涉农税制的形成及基本特征一、税制变迁与现行涉农税制的形成二、现行涉农税制的税种构成三、现行涉农税制的基本特征第二章 现行涉农税制的基本效应一、现行涉农税制的积极效应二、现行涉农税制的负面效应:宏观层面的分析三、现行涉农税制的负面效应:微观层面的分析第三章 现行涉农税制的成因分析一、农业大国与政府筹资的路径依赖二、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与二元体制三、非对称财政体制与基层政府财力汲取四、农民群体的弱化与税制改革的局部推进五、乡村发展的滞后与城乡统一治税的困难第四章 继续深化涉农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一、穷人走出恒穷“陷阱”的必然要求二、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选择三、农业适应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必由之路四、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第五章 国际社会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涉农税制及其经验借鉴一、国际社会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涉农税制二、国际社会与我国台湾地区涉农税制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与启示第六章 深化涉农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基本原则一、涉农税制的改革目标二、改革现行涉农税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七章 深化涉农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具体构想一、改革的基本方向: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二、改革的具体构想:现有税种的改革三、改革的具体构想:近期应开征的新税种第八章 深化涉农税制改革需要完善的主要配套措施.一、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二、建立完善的农业补贴制度三、建立合理的工农产品与要素价格体系四、规范政府职能及政府间关系五、取消对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结语参考文献鸣谢
第一章 现行涉农税制的形成及 基本特征 我国现行涉农税制尽管是在历史上对农(农业、农村、农民)征税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税制改革,逐渐演化而来的,但对其形成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的变革,主要发生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因此,本书将新中国成立作为考察我国现行涉农税制形成的起点。税制变迁与现行涉农税制的形成① 由于肇始于2000年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涉农征税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变革,因此,考察我国现行涉农税制的变迁与形成宜以2000年为界分别进行探讨。 (一)1949~1999年同我国涉农税制的变迁1949—1999年间,我国征收的涉农税种具体包括以下税种:农业税、①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屠宰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三提五统”、“两工”、“教育集资”及传统“暗税”(主要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与现代“暗税”(主要是土地征用补偿不足)等。 1.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变迁。 (1)农业税。农业税是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为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为计税土地农产品的常年产量。新中国的农业税从形成到被彻底取消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形成阶段(1950~1957年);二是统一与稳定阶段(1958~1977年);三是调整阶段(1978~1999年);四是改革与取消阶段(2000~2006年)。其中,前三个阶段发生在这一时期。①形成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没有统一的农业税制度。为了酌量减轻农民负担,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新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 ……
《中国涉农税制研究:基于现行税制的分析》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略作修改写成的。肇始于2000年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在农村地区进行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为解决“三农”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