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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

2009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

2009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页数:

609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并成为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支不可缺少的法律力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法律顾问作为具备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肩负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尽快发展壮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竟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 第一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三、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节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 第三节 企业总法律顾问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第二章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 第一节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概述 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概念和内容 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构成要素和特点 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原则 四、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类型 五、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基本程序 六、企业重要经济活动 第二节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作用及其制度保证 一、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制度保证  四、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要经济活动的作用 第三节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  二、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  四、办理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事务  五、企业法律顾问主动提出意见和方案,促请领导做出决策 第四节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经营决策事项和经济活动的有关背景  二、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三、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四、协调好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  五、为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 第五节 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审核意见表  一、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和作用  二、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三、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四、法律审核意见表 第六节 企业改制  一、企业改制的内涵和目的  二、企业改制的原则  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四、企业改制的有关环节  第七节 企业重组上市  一、企业重组上市概述  二、企业重组上市主要阶段及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  三、企业重组上市有关要求  四、上市公司运行规范第三章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第一节 公司治理概述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 三、公司治理的意义 第二节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节 股东(大)会制度  一、股东(大)会概述  二、股东(大)会的运作制度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第四节 公司董事会制度  一、董事会概述  二、董事会的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长 第五节 公司监事会制度  一、监事会概述  二、监事会的职权及其保障措施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合同实务 第一节 合同效力与合同解释 一、合同关系问题与合同权利 二、合同条款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四、合同效力状态 五、合同效力内容的扩张 六、合同的解释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规则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三、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的规则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 五、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 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节 合同的责任 一、违约行为 二、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三、实际违约及其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五、免责条款 六、违约损害赔偿 七、违约金 八、定金 九、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四节 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起草概述  二、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三、合同其他条款的起草 第五节 合同的审查  一、合同审查概述  二、合同合法性审查  三、合同真实性审查  四、合同公平性审查  五、合同周密性审查 第六节 企业合同管理  一、企业合同管理概述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  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四、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五、企业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 第一节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基础 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 二、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特点 三、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要求 四、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主要职责 第二节 企业知识产权获取、确权策略和常见技巧  一、专利权的获取  二、商标专用权的获取  三、著作权的取得  四、商业秘密的认定 第三节 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操作技巧  一、专利权的运用  二、商标权的运用  三、著作权的运用  四、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技巧  五、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 第四节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的操作技巧 一、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几种情形及应对 二、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第六章 办理企业破产事务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三、破产原因  四、破产案件的管辖  五、破产程序的境外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一、管理人 二、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节 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申报  二、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委员会 第五节 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六节 和解程序  一、和解申请和裁定和解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和认可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四、庭夕卜和解 第七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三、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第七章 办理民事诉讼事务 第一节 民事诉讼概述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一、管辖的概念及种类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裁定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二、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代表人  四、第三人  五、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三、证明责任  四、证明对象  五、证据的调查、收集与保全  六、质证  七、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节 法院调解制度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三、调解书的制作及效力 第六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二、行为保全  三、先予执行 第七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构成要件 第八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二、起诉与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四、开庭审理  五、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六、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九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四、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第十节 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四、第二审程序的裁判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五、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十二节 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概述  二、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三、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四、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十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二、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四、除权判决 第十四节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二、执行主体  三、执行客体  四、执行根据  五、执行管辖  六、执行开始  七、执行措施  八、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九、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 第十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  四、司法协助第八章 办理民商事仲裁事务 第一节 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一、民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三、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民商事仲裁机构 二、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  一、仲裁当事人  二、仲裁代理人 第四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内容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五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二、仲裁中的保全 三、仲裁庭的组成 四、审理和裁决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概述 二、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 三、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 第七节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第八节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概述  二、涉外仲裁机构  三、涉外仲裁程序  四、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五、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第九章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一节 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一、企业规章制度概述  二、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  三、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四、企业法律顾问在规章 制度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和任务 第二节 办理企业登记  一、企业登记概述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要求  三、公司登记要求  四、非企业法人的其他类型企业登记要求  五、法律顾问在企业登记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第三节 参与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概述  二、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四节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法制宣传教育概况  二、“四五”普法工作成果  三、全国“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企业开展“五五”普法工作规划的主要内容  五、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职责和作用 第五节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客观分析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历史分析  五、国外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比较  六、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七、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九、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  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几个关键问题第十章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一节 绪论 一、境外投资的概念、目的和意义 二、境外投资的类别 三、境外投资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现状 第二节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境外投资的前期报告制度 三、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后续监管  六、境外投资的风险保障和优惠措施  七、境外投资审批涉及的实务问题 第三节 境外投资交易流程  一、独家谈判流程  二、招标式交易流程  三、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组织管理实务问题 第四节 境外投资交易结构  一、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  二、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比较  三、投资主体的选择 第五节 法律尽职调查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常见问题  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四、交易涉及东道国法律调查及外资审批及限制 第六节 境外投资的主要法律文件及谈判要点   一、概述  二、备忘录/意向书及谈判要点  三、保密协议及谈判要点  四、股权、资产购买协议及谈判要点  五、股东协议/合资协议及谈判要点  六、商务协议及谈判要点 第七节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一、协议约定条款  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三、多边投资保护体制第十一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一节 外聘律师的性质  一、外聘律师的概念  二、外聘律师的特点  三、外聘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区别 第二节 外聘律师选择 一、外聘律师的自身优势 二、外聘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 三、明确选聘律师的目的及形式  四、选择外聘律师的途径  五、重视对外聘律师的考察  六、报酬及付款 第三节 外聘律师管理  一、对外聘律师管理应当把握的关键点  二、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对外聘律师的管理作用  三、企业管理外聘律师应坚持的原则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第一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初创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和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全国进入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与此同时,与经济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等相继公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室”。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做出了原则指示。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的先进经验,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于1955年3月28日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于同年4月26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报告》和《通知》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法制机构建设的最早文件依据,也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报告》和《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问题:1.法律室的性质和地位法律室实际是法律顾问室。它是协助机关、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国家法律、法令和进行有关法律工作的一个专门机构。法律室在本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2.法律室的工作职责法律室承担以下5项具体工作职责:(1)审查本部门各单位起草的法规性质的命令和指示草案,以及本部门拟签订的合同草案,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国务院决议、命令以及相互之问有无矛盾等;(2)协助本部门各单位起草法规草案;(3)研究本部门各单位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4)受本部门的委托代表本部门进行有关公证、公断和起诉、应诉等法律行为;(5)整理、编纂本部门业务需要的各种法规。3.法律室的人员组成法律室按精简原则,暂设主任、副主任、研究员等若干人。从事此项工作的干部,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调派熟悉业务的得力干部充任。 4.法律室的组建  各机关和重要国营企业,特别是业务上对人民群众和对外直接联系较多的机关,应尽可能早点建立。对目前尚无必要与可能建立法律室的部门,可以暂设1~2名专职干部,协助本部门负责人进行一些有关法律室的工作。从《报告》和《通知》的上述内容不难看出,新中国刚刚成立后,国家对机关和国营企业的法制建设就已非常重视。这两个文件对企业法律室的建立和完善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明确企业法律室与社会律师组织的不同性质,1956年2月28日司法部发出的《关于法律顾问处与机关、国营企业内的法律室两者的工作性质的复函》指出,当时的法律顾问处(即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一种律师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由律师协会领导,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与监督下进行工作,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的法律室性质不同,相互之间亦无隶属关系。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已经诞生,法律事务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与社会律师的关系也很清楚,应该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完全具备了发展、完善的基本条件,但由于随后而来的政治方面的原因,这项刚刚诞生的制度很快就夭折了。(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1978年12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随着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下放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一些具有较强经营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企业,对依法生产经营、降低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认识。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这些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的先锋,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198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经济合同法》向企业揭示,以往众多的计划将逐渐被合同所取代,订立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须依法进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意识到今后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将更多地与合同联系在一起。同时,在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经济纠纷也开始发生,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情况促使企业增加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律人员的企业迅速增多。法律人才是企业法制建设的关键。企业急需法律人才,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法律人才非常紧缺。于是,大批的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当时也刚刚恢复不久的律师组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者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需求猛增的情况下,许多律师疲于应付,有时一人要担任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难以满足企业法律工作需要。面对这种形势,当时的国家经委与司法部联手,积极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为企业大力培养法律人才。全国范围内先后有数万人接受法律培训。由于参加培训的人员均来自企业经营管理第一线,且都是企业推荐的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后,他们很快适应了法律工作,大多数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骨干。法律人才的培训工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迅速恢复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随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迫切需要法律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以使这项制度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推进。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过程中,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该《条例》第16条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国家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他们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厂长负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地转为以市场为导向,有关企业法律制度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改变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以来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使之成为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重申了厂长负责制。《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企业法律制度的一大突破。其后,随着一系列涉及合同、技术、质量、财务、税收、价格、环保、工商、外经、外贸以及人事、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企业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往来中对法律的需求剧增。所有这一切都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进一步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从1985年到1992年,原国家经委、原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多次召开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交流会、表彰会等,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了解决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原国家经委于1987年发布了《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1990年,原国家体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对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工作机构及职责、权限等提出了规范性意见。从1990年到1992年,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行业先后试行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旨在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素质的基础上探索其任职条件。1993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在北京召开全国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部署企业法律顾问工作。1994年10月,原国家经贸娈在北京举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到会演讲,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召开对开阔眼界,提高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相继发布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定,促进了本地区、本行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一些省、市还先后成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该协会在团结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动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扩大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影响,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素质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近年来,企业法制工作迈出坚实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中央企业围绕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全面推行“两个体系”建设。一是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初步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二是以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为导向,指导推动中央企业普遍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大型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还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经过努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尤其体现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上,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由政府部门引导转向了由出资人推进,这三年推进力度之大、涉及企业之多、取得进展之快是前所未有的;二是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点由事后补救转向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三是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由事务型转向了管理型,这项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在依法规范、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正在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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