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研究
2010-12
经济科学出版社
周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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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研究》在考察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和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学术研究成果基础上,研究我国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为我国非营利组织财税立法寻找理论依据,针对现阶段我国政府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发展出台的相关财税法规、条例中存在的问题,系统、科学地提出有效性改良对策。
周旭亮,1980年11月生,汉族,山东青岛人,现工作于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7年进入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学习,2010年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是财税理论与政策、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先后在《财政研究》、《财经问题研究》等国家级和省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农业税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一部(合著)。2005年以来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参与编著3部。
第1章 导论1.1 研究背景1.2 问题的提出1.3 文献综述1.4 一概念界定1.5 逻辑框架1.6 研究方法1.7 创新与不足第2章 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分析2.1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及其定价模型2.2 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社会福利效应2.3 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收入均等化效应第3章 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激励制度设计理论3.1 非营利组织财税激励制度的基本框架3.2 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激励制度设计理论3.3 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激励制度设计理论第4章 国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税激励的实证分析4.1 国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的分析4.2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第5章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税激励的实证分析5.1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的现状分析5.2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的现状分析第6章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激励制度优化6.1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制度优化设计6.2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优化设计附录1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概述附录2 BP神经网络模型的Matlab实现程序参考文献后记
4.我国的税法不能适应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发展趋势的需要。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日益增多和财政拨款的相对减少,非营利组织对于通过营利手段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的欲望越来越强。许多非营利组织都在从事着各种各样的营利性活动。在教育领域,政府为了扶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教育事业并取得相应的回报。虽然中国政府一直强调这些组织仍为非营利组织,但投资者拥有所有权、可以取得收益等这些规定,已经使得这些单位不再具备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另外,在医疗、文化和科技等领域,不少单位本身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盈利能力,它们甚至都直接采取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称为营利性的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已是大势所趋。但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几乎没有涉及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行为。我国税法强调区分非营利性单位的各种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对那些属于非营利性行为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属于营利性行为的,则要求按照相应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组织与其宗旨相关或无关的商业活动都应当征税。但是在征管实践中,由于政府未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的价格规制,区分营利性行为和非营利性行为的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与其宗旨相关或无关的商业活动实际上一律不征税。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不仅会混淆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还会影响社会向一些真正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和支持,从而阻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同时也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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