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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企业对欧盟卫生注册暨接待欧盟例行考察工作指南

刘星火 等 著 刘星火、吴伟、田国华、 王炳军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0-09出版)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刘星火、吴伟、田国华、 王炳军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

刘星火 等 著  

页数:

285  

前言

2002年2月以来,欧盟以我国出口禽肉、水产品和兔肉中陆续被检出六六六、滴滴涕和氯霉素、硝基呋喃等农兽药残留和禽流感疫情为由,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实施了全面封关。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农业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积极与欧盟交涉,官方和出口企业按照欧盟要求不断完善各方面工作,历经欧盟官方十余次来华现场考察后,欧盟官方于2008年8月5日发布了2008/638/EC、2008/639/EC、2008/640/EC三个决议,宣布同意我熟制禽肉出口欧盟,这标志着封关长达6年之久的欧盟市场终于重新对我国开放。2008/638/EC决议中明确说明,欧盟委员会专业检查代表团执行的多次检查表明,中国政府是能胜任的,特别是山东省,完全有能力应对禽类动物的健康情况,并认可中国的山东省向欧盟出口热加工禽肉类产品,决议确定了此次仅是开放山东省的熟制禽肉产品。截至目前,欧盟已批准进口中国山东11家企业生产的熟制禽肉制品。欧盟是继日本之后我国肉类出口的第二大市场,欧盟成员国多,市场潜力大,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产品出口种类与日本形成互补,对出口肉类企业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开关以来,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指导下,山东省出口肉类的注册企业严格按照欧盟法规和指令的要求,对饲养场的疫病、用药管理、动物福利、加工厂的卫生等方面实施了良好控制,从2008年12月开始,全国首批熟制禽肉由诸城外贸出口欧盟后,截至目前,山东省共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1.8 万余吨,货值1亿美元。

内容概要

  由2002年2月以来,欧盟以我国出口禽肉、水产品和兔肉中陆续被检出六六六、滴滴涕和氯霉素、硝基呋喃等农兽药残留和禽流感疫情为由,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实施了全面封关。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农业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积极与欧盟交涉,官方和出口企业按照欧盟要求不断完善各方面工作,历经欧盟官方十余次来华现场考察后,欧盟官方于2008年8月5日发布了2008/638/EC、2008/639/EC、2008/640/EC三个决议,宣布同意我熟制禽肉出口欧盟,这标志着封关长达6年之久的欧盟市场终于重新对我国开放。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欧盟历年考察回顾及同意我熟制禽肉进口的相关决议第一章 欧盟来华考察历程回顾第二章 关于同意进口中国山东熟制禽肉的欧盟委员会决议第一节 委员会决议2007/777/EC规定从第三国进口供人类消费的肉类产品和加工的胃、膀胱和肠的动物和公众卫生条件及证书样本并废除了2005/432/:EC决议第二节 委员会决议2008/638/EC对授权从中国进口热处理禽肉产品的2007/777/EC决议的修订第三节 委员会决议2008/639/EC对关于进口自中国的动物源性产品特定保护措施的2002/994/EC决议进行修订第四节 委员会决议2008/640/EC对关于部分第三国有关禽流感的特定保护措施的2005/692/EC决议进行修订第二篇 欧盟法规简介第一章 食品法规第一节 (EC)No852/200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章《食品卫生规则》第二节 (EC)No853/200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章《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范》第三节 (EC)No854/200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章《动物源性食品官方监管规范》第二章 残留监控法规第一节 96/23/EC理事会指令《动物及动物产品残留监控措施》第二节 97/747/EC委员会决议《部分动物源性产品残留监控样品取样数量和频率》第三节 98/179/EC委员会决议《动物和动物产品残留监控官方取样规范》第四节 (EC)No1881/2006委员会规章《食品中污染物最高残留限量》第五节 (EC)No470/200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章《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限量制定程序》第六节 (EC)No37/2010委员会规章《动物源性食品药理活性物质最高残留限量及其用途归类》第三章 微生物标准(Ec)№1441/2007委员会规章《食品微生物标准=}第四章 动物福利法规93/119/EC理事会指令《动物屠宰前和屠宰时采取的保护措施》第五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签证规范96/93/Ec理事会决议《动物及动物产品签证规范》第三篇 出口欧盟兔肉、禽肉、肠衣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第一章 兔肉第一节 养殖第二节 饲料第三节 兽药第四节 疫病第五节 屠宰加工第六节 动物福利第七节 标签标识与产品追溯第八节 水质第九节 出口检测第十节 出证第十一节 监装、运输第二章 禽肉第一节 养殖第二节 饲料第三节 兽药第四节 疫病第五节 屠宰加工第六节 动物福利第七节 标签标识与产品追溯第八节 出口检测第九节 出证第三章 肠衣第一节 原料管理第二节 加工过程卫生控制第三节 货物储存、出口标签、标识要求第四节 检验检测第五节 官方监管、出证放行第四篇 欧盟考察概述及关注的重点内容第一章 欧盟考察概述第一节 检查机构概述第二节 检查程序第三节 关注的重点第二章 现场检查情况第一节 禽肉第二节 兔肉第三节 肠衣第四节 残留监控第五节 官方控制第五篇 欧盟近年来现场考察实录及发现的问题第一章 残留监控考察实录第二章 禽肉考察实录第一节 养殖场第二节 屠宰厂第三节 熟食加工厂第三章 兔肉考察实录第一节 养殖场第二节 屠宰厂第三节 官方控制和出证第四章 肠衣考察实录第五章 近年来欧盟考察时发现的问题第一节 禽流感第二节 残留监控第三节 饲养和兽药第四节 加工厂第五节 动物福利第六节 官方控制第六章 接待欧盟考察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第一节 官方和企业应准备的工作第二节 接待欧盟考察的注意事项第六篇 欧盟近年来华考察报告第一章 2004年欧盟对中国禽流感监控和拟向欧盟出口新鲜禽肉、兔肉生产的官方控制情况考察报告第二章 2006年欧盟对中国出1:3熟制禽肉和禽流感防控考察报告第三章 2006年欧盟对中国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残留和污染物控制以及兽药控制情况评估考察报告第四章 2006年欧盟对中国出口欧盟熟制禽肉进行核实的考察报告第五章 2009年欧盟对中国动物和动物源性食品残留和污染物质控制情况包括兽药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第六章 2009年欧盟对中国旨在对向欧盟出口的肠衣以及养殖兔肉的生产控制体系考察报告附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对欧盟莫西菌素预警工作纪实

章节摘录

插图:成员国应该确保只有肉制品和来自于下列种类或动物的经过加工的胃、膀胱和肠等货物方可进口:(a)养殖和圈养的家禽,包括鸡肉、火鸡、珍珠鸡、鸭子、鹅、鹌鹑、鸽子、野鸡和山鹑,肉和蛋制品用于消费或竞赛储备供应;(b)以下种类的家畜:牛类,包括印度水牛和美洲野牛,猪,绵羊,山羊和单蹄类;(c)(EC)No853/2004法规中附件I的1.6 定义的家兔、野兔和养殖野味;(d)(EC)No853/2004法规中附件I的1.5 定义的野味。第3条关于肉制品和加工过的胃、膀胱和肠的来源和加工的动物卫生要求成员国应批准进口符合以下要求的肉制品和加工过的胃、膀胱和肠类产品:(a)符合附件工中1和2列出的来源和加工要求;以及(b)来自下列第三国家和其部分地区:(i)在肉制品和加工过的胃、膀胱和肠不符合附件I中1(b)要点中涉及的特定处理的情况下,附件Ⅱ中第2部分列出第三国家和附件Ⅱ中第1部分列出的部分地区;(ii)在肉制品和加工过的胃、膀胱和肠符合附件I中2(a)(ii)要点中涉及的特殊处理的情况时,附件Ⅱ中第2、3部分所列第三国家名单和附件Ⅱ中第1部分列出其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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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企业对欧盟卫生注册暨接待欧盟例行考察工作指南》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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