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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中国标准出版社第一编辑室 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3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中国标准出版社第一编辑室 编  

页数:

633  

字数:

1069000  

内容概要

  本汇编收集了截至2010年12月底发布的有关化妆品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共计83项,其中国家标准47项,行业标准35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1项。本汇编由基础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测定方法标准、卫生检验方法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包装储运及其相关标准和法规五部分组成。
  本版与上版的区别是:收录了2007年4月以后新制定、修订和相关的标准30项。
  本汇编收集的标准属性已在本目录上标明,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鉴于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在标准清理整顿前出版的,现尚未修订,故正文部分仍保留原样;读者在使用这些标准时,其属性以本目录上标明的为准(标准正文“引用标准"中标准的属性请读者注意查对)。

书籍目录

一、基础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791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T 18670—2002化妆品分类
 QB/T 1684—2006化妆品检验规则
二、测定方法标准
 GB/T 13531.1—2008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 13531.3—1995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1995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22728—2008化妆品中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和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404—2009化妆品中需氧嗜温性细菌的检测和计数法
 GB/T 24800.1—2009化妆品中九种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
 GB/T 24800.3—2009化妆品中螺内酯、过氧苯甲酰和维甲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4—2009 化妆品中氯噻酮和吩噻嗪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5—2009化妆品中呋喃妥因和呋喃唑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6—2009化妆品中二十一种磺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7—2009 化妆品中马钱子碱和士的宁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8—2009化妆品中甲氨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9—2009化妆品中柠檬醛、肉桂醇、茴香醇、肉桂醛和香豆素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24800.10—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GB/T 24800.11—2009化妆品中防腐剂苯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24800.12—2009化妆品中对苯二胺、邻苯二胺和间苯二胺的测定
 GB/T 24800.13—2009化妆品中亚硝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QB/T 1863 1993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QB/T 1863—1993《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第1号修改单
 ……
三、卫生检验方法标准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包装储运标准及其法规
六、附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保质期 shelf life 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5.2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6 必须标注的内容 6.1 化妆品的名称 6.1.1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6.1.2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6.1.3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6.2.2 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6.2.3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6.2.4 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3 净含量 6.3.1 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 6.3.2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6.4 化妆品成分表 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6.4.2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6.4.3 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6.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6.4.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6.4.3.3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6.4.4 标注的成分名称 6.4.4.1 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6.4.4.2 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6.4.4.3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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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化妆品卷第4版)》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及化妆品行业的研究与生产企业根据行业实际,及时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使化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按标准进行生产,并不断强化标准在生产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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