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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中国标准
出版时间:

2011-6  

出版社:

中国标准  

作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页数:

1252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1年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编,自1989年始,截至2011年3月。为方便查阅,本汇编按照质检业务分工设置了六大部分,包括部门规章169件,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10件。本汇编可供全系统工作人员使用,也可作为向企业、社会、广大消费者宣传质检法制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管理规章第二部分 出入境检验检疫 (一)通关业务 (二)检验监督 (三)卫生检疫 (四)动植物检疫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第三部分 质量技术监督 (一)产品质量 (二)计量 (三)食品安全 (四)特种设备 (五)纤维检验第四部分 标准化规章第五部分 认证认可规章第六部分 联合发布的规章

章节摘录

  第二十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代理报检企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一)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  (二)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  (三)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四)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五)例行审核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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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1年版)(精)》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编,自1989年始,截至2011年3月。为方便查阅,本汇编按照质检业务分工设置了六大部分,包括部门规章169件,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10件。 本汇编可供全系统工作人员使用,也可作为向企业、社会、广大消费者宣传质检法制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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