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工作手册
2011-8
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化工作手册编写组
752
1421000
近几年来,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标准化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做了许多改革和调整,促进了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标准化工作手册(第三版)》补充收录了近年标准化方面的新的法规规章和文件,新版的标准化导则相关标准,国内外标准化管理机构的相关信息,以及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文件,标准文献分类等,目的是为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者和相关人员提供方便。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自1990年7月23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自1990年8月24日起施行)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自1990年8月24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自1990年9月6日起施行)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自1990年8月24日起施行)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自1991年2月26日起施行)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自1991年10月28日起施行)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自2001年12月4日起施行)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技监局标发[1992]372号)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国标发[1986]004号)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谁的管理规定(技监局标发[1998]03号)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计划[2002]15号)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国质检标联[2009]383号)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
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国标委农轻[2004]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2009]49号)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 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国标委计划[2005]66号)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标准化工作导则及相关标准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标准化工作导则及相关标准清单
第三部分 中国标准化工作机构
中国标准化管理机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地方标准化管理机构
全国标准发行机构
第四部分 国际标准化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章程和议事规则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和程序规则
ISO/IEC导则 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2008年第6版)
ISO/IEC导则 第2部分:国际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2004年第5版)
ISO、IEC的技术委员会
ISO承认的国际标准化机构或组织
ISO主要成员国国家标准代号
第五部分 世界贸易组织与标准化相关协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第六部分 标准文献分类
国际标准分类(ICS)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
版权页: 插图: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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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收到书本,买给同事看的,包装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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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就是有点封底有点折
好厚的一本,也贵,很多标准,慢慢学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