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译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译
页数:
54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年第99号)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含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报检时应当申明捕捞海域。第二十二条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单证,并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供《注册登记证》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二十三条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中转场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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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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