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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汇编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页数:

616  

字数:

1112000  

内容概要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汇编:植物检疫卷(规程)》内容包括:检验检疫规程标准和检疫处理规程标准。  本汇编可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管理部门、科研机构、技术部门、出口企业的技术人员,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使用。

书籍目录

检验检疫规程标准
 SN/T 0970—2000进出口软木检验规程
 SN/T 1078—2010进出境藤柳草制品检疫规程
 SN/T 1104~2002进出境新鲜蔬菜检疫规程
 SN/T 1122 2002进出境加工蔬菜检疫规程
 SN/T 1126—2002进出境木材检疫规程
 SN/T 1130.1 2002 出口番石榴叶检验检疫规程
 SN/T 1156—2002进出境瓜果检疫规程
 SN/T 1157—2002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
 SN/T 1158—2002进出境植物盆景检疫规程
 SN/T 1361 2004进出境棉麻类检疫操作规程
 SN/T 1373—2004进境欧洲水青冈原木检验规程
 SN/T 1380 2004进境非洲原木检验规程
 SN/T 1386—2004进出境切花检疫规程
 SN/T 1398 2004进出境原糖检疫规程
 SN/T 1424 2004 新疆对日本出口哈密瓜检疫规程
 SN/T 1458—2004出境蔺草制品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SN/T 1490—2004进出口茶叶检疫规程
 SN/T 1508 2005进出境植物性药材检疫规程
 SN/T 1577—2005进出境核桃仁检疫操作规程
 SN/T 1578~2005进境洋兰鲜切花检疫操作规程
 SN/T 1581 2005对外繁种检疫操作规程
 SN/T 1582—2005引进外来有害生物及其控制物检疫规程
 SN/T 1584—2005出境玉米检疫操作规程
 SN/T 1585 2005 进出境苹果属种苗检疫规程
 SN/T 1614—2005 出境桐木拼板检疫操作规程
 SN/T 1639—2005进出境软木棒检疫规程
 SN/T 1724 2006进境针叶树原木、木制品和木质包装材料中松材线虫的检疫操作规程.
 SN/T 1803—2006进出境红枣检疫规程
 SN/T 1804—2006出境速冻豆类检疫规程
 sN/T 1805 2006进出境葡萄检疫规程
 SN/T 1806 2006出境柑橘鲜果检疫规程
 SN/T 1807—2006进出境香蕉检疫规程
 sN/T 1808—2006 进出境油籽检疫规程
 SN/T 1809—2006进出境植物种子检疫规程
 SN/T 1810—2006进出境烟草检疫规程
 SN/T 1811—2006进境烟草境外产地预检规程
检疫处理规程标准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6结果判定与监督管理 6.1 结果判定 6.1.1 对于分港卸货的货物,需统一对外出证的,先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各分卸港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将检验检疫结果通知卸毕港,由卸毕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出证。 6.1.2进口小麦、大麦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禁止传带的有害生物,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并经品质、安全卫生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 6.1.3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或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孢子超过30000个/50 9样品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6.1.4 发现假高粱,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含量超过10 mg/k9的,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做好检疫监管处理工作。 6.1.5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禁止传带的有害生物,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具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处理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6.1.6进口小麦、大麦经卫生项目检测符合合同规定及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准予销售。不符合合同及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可作加工处理、改做它用、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卫生证书》。 6.1.7发现麦角,曼佗罗等有毒物质,出具《卫生证书》。 6.1.8品质检验结束后,出具《品质检验证书》。 6.2监督管理 6.2.1 处理应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专业检疫处理单位作检疫除害处理,符合要求后验放,处理费用由进l3商承担。检验检疫机构对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6.2.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小麦、大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 6.2.3 装卸、运输、储存、加工、使用单位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内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行监管、备案,做好监管记录及备案档案。 6.2.4指运地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外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交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装卸、运输、储存、加工、使用单位进行监管、备案登记。 6.2.5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小麦、大麦的场所,应符合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6.2.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进境小麦、大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的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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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汇编:植物检疫卷(规程)》可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管理部门、科研机构、技术部门、出口企业的技术人员,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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