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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取证

车伟 编 车伟 华夏出版社 (2008-12出版)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车伟 华夏出版社 (2008-12出版)  

作者:

车伟 编  

页数:

263  

内容概要

  税务检查规范、高效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优化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竟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税的不断深入,纳税人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对税务行政执法的要求愈来愈高。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税务检查的关键,编写《税务检查取证:600税务违法行为检查实用手册》的同志都长期从事税务检查工作,他们具有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地查办了大量的税务违法大要案件。他们在总结办理税务违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了这本书,税务稽查工作任重道远,望每一位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同志都能牢记使命,尽责履职,查办的案件都能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经得起法律的、人民的、历史的检验,为我国税收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取证要求 第一章税务违法行为 第一节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登记的行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未在营业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 5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 7改变名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8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9改变经济性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10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11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13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14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 15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 16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 17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 18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19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20转借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21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22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23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24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2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6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纳税人账户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行为 27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账户账号的行为 28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29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3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款登记的行为 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二节账簿、凭证方面的违法行为 32非法印制完税凭证的行为 33转借完税凭证的行为 34倒卖完税凭证的行为 35变造完税凭证的行为 36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 37未接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 38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行为 39未按保管期限保管账簿的行为 40未按保管期限保管记账凭证的行为 41未按保管期限保管完税凭证的行为 42未按保管期限保管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的行为 4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的行为 4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的行为 4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其他资料的行为 46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的行为 47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的行为 48未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行为 49未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行为 50损毁税控装置的行为 51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 5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5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 5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行为 5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行为 第三节有关税款缴纳方面的违法行为 56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造成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57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58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59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0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造成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1扣缴义务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2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3扣缴义务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 65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6妨碍追缴欠税的行为 B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68抗税行为 6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缴或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70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 第四节有郑阻挠税务检查方面的违法行为 7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7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行为 7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行为 74金融机构拒绝接受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存款账户的行为 75金融机构拒绝执行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决定的行为 76金融机构帮助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 77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 7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79违反《税收征管法》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发票违法行为 第一节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80私自印制发票的行为 81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82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 83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84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的行为 85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的行为 86转借、转让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87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的行为 88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89印制发票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行为 90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行为 91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92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生产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节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9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行为 94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行为 95贩运、窝藏假发票的行为 96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 97盗取(用)发票的行为 第三节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98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 99单联填开、开具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发票的行为 100填写项目不齐全的行为 101涂改发票的行为 102未经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行为 103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机外发票存根联未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的行为 10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行为 10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行为 106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行为 107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108开具已作废的发票的行为 109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行为 110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行为 111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行为 112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行为 114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四节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15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 116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 117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 118自行填开发票入账的行为 第五节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19丢失发票的行为 120损(撕)毁发票的行为 121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行为 122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行为 123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专用品的行为 124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行为 第六节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行为 125拒绝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行为 126在发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127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发票检查的行为 128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的行为 129发票检查中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130纳税审查时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的发票确认的行为 131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的行为 第七节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132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 13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为 …… 第二部分分税种违法行为取证要求 第三部分税务检查取证办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不缴、少缴营业税。 《关于(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五条。 1.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的证据:相关贷款合同、收款凭证; 2.相关财务核算情况的证据:“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及“应收账款”等账簿记录及凭证、附件; 3.税金计提、缴纳情况的证据:“应交税金”明细账、凭证及附件; 4.申报情况的证据: (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会计报表; (3)其他相关资料; 5.其他:鉴定结论等。 贴现、押汇收入、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不缴、少缴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六条、第七条2.《国家税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009号)第十五条。 1.取得贴现、押汇收入、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的证据:相关合同、收款凭证等; 2.相关财务核算情况的证据:“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及“应收账款”等账簿记录及凭证、附件; 3.税金计提、缴纳情况的证据:“应交税金”明细账、凭证及附件; 4.申报情况的证据: (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会计报表; (3)其他相关资料; 5.其他:鉴定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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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取证:600税务违法行为检查实用手册》在税务检查调查取证方面是一次大胆探索和尝试,既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又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税务检查工作中比较系统的实用操作手册,有助于检查取证的规范和统一、有助于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有助于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可作为税务人员常用的工具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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