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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推荐教材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

乔新国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作者:

乔新国 编  

页数:

187  

前言

本书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职业教育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岗位资格和技术等级要求;具有思想性、科学性、适合国情的先进性和教学适应性;符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特色;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本书既可以作为学历教育教学用书,也可作为职业资格和岗位技能培训教材。该书已先后多次印刷,广泛应用于高职高专的教学和在职职工的岗位培训。本书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法律的一般知识和我国电力法律法规的体系;详细介绍和阐述了电力法、合同法和电力法规等知识;详细介绍了供用电合同和法律法规在反窃电中的应用、触电人身损害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处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具体规定。这些知识的学习对于将来在电力行业和相关行业工作的同志来讲是必需的。掌握本书中所介绍和阐述的内容,对于将来作为电力行业的员工正确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电力企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本书也可作为电力行业在职职工的培训教材或业余的读物,即使是非电力专业的学生或是从事非电力行业工作的人员,了解和掌握本书的内容,也是有益的。电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以及其他各行各业都息息相关,与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因此每个人都知道有必要了解、遵守、正确运用电力法。该书在附录中选有相应的电力法律法规节选,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本书第一版共分六章,由乔新国副教授担任主编,并编写了第二、四、五章;其中第一章由明玉萍副教授编写,第三、六章由申淑娥讲师、执业律师编写。根据使用情况,此次第二版由乔新国同志对第一版全书各章节进行了调整修订,补充修改了电力法规的有关内容,补充了相关的案例思考,引用了现行最新的数据。第二版第一章由明玉萍副教授编写,第四、六章由申淑娥讲师、执业律师编写,其余各章节由乔新国副教授编写。本书由中共湖北省电力公司党校吴恒斌教授和武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蔡学恩高级律师主审,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内容概要

本书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推荐教材。 全书共有6章,主要内容包括法的一般知识、电力法概论、《合同法》与供用电合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在反窃电中的应用以及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触电人身损害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电力类专业电力法律法规必修课的教材,也可用作各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等教育院校非法律专业的选修课教材,并可作为电力系统教育培训用书。

书籍目录

前言绪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知识 第一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局限性 第三节 民法 第四节 行政法 第五节 刑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第二章 电力法概论 第一节 电力法规体系 第二节 电力法概述 第三节 《电力法》的基本内容 本章小结 思考题第三章 《合同法》与供用电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 第三节 违约责任 第四节 供用电合同 本章小结 思考题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一节 电力设施保护概述 第二节 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节 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 本章小结 思考题第五章 法律法规在反窃电中的应用 第一节 打击窃电的手段与方针 第二节 查处窃电中应掌握的法律知识 第三节 查处窃电的程序和窃电量的认定 第四节 窃电案件的诉讼 本章小结 思考题第六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触电人身损害 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本章小结 思考题附录: 电力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行政处罚法》(节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节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节录)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节录) 《供电营业规则》(节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法的一般知识第一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统治阶级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且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同其他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意识形态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制定或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制定是指有权制定法的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的程序创制出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认可是指国家对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社会规范,如风俗习惯、道德、宗教信条、礼仪、司法审判案例等加以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绝不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就必然要遭到被统治阶级的抵制和反抗。为了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就必须要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它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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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看,工作用的


法条的罗列比较多,感觉体系划分不是太好,作为电力法的教材,一般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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