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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学习材料

本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发行部
出版时间:

2006-3  

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发行部  

作者:

本社  

页数:

44  

字数:

30000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水利部周英副部长就《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章节摘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放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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