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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

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培训中心联合国组织 编写 中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0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作者:

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培训中心联合国组织 编写  

页数:

308  

内容概要

《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是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考试系列参考用书之一,由国内享有盛誉、经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B)认可的专业金融理财培训机构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联合北京金融培训中心(BFEC)组织编纂,是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和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FPSB
China)推荐的CFP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参考教材。
本书适合参力I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的学员、财经专业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以及对个人税务感兴趣的读者。
  本书也可以供已经完成AFP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并准备深入学习金融理财的学员自学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收制度与个人理财
第二章 个人税务筹划要点
第三章 个人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
第四章 其他与个人投资相关的税种筹划
第五章 遗产与遗产税制
第六章 遗产筹划
第七章 个人税务案例
附录
参考书目
CFP*资格认证教学与考试大纲(2011)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2)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这里有两层含义:①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如房地产的出租)。(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是否取得收入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三,如房地产的继承,尽管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避免符合以上三项标准,或者利用国家特殊政策规定以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如可通过将房产、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将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等,可规避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及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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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2011年版)》为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考试参考用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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