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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问题

张小炜,尹正友 著 当代世界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08-01  

出版社:

当代世界出版社  

作者:

张小炜,尹正友 著  

页数:

315  

内容概要

  《的实施与问题》作者结合相关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对新《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对部分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有益的探讨。该书无论从立意上还是内容上,都实现了新的突破,其中对部分问题的研究将对正在进行的《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张小炜,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市炜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司法部、国家科委授予的“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司法部、国家计委授予的“从事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资格”。参加的社会工作:第十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扶贫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团中央青少年预防犯罪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五届(1999-2001)、第六届(2001-2004)、第七届(2004-2007)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保护委员会副会长;內蒙古阿拉善盟(左旗)沙化土地治理工程发起人;广西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得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1998年至1999年度、2001年度、2003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度、2003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尹正友,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和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为财政部、人事部注册管理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关村不动产商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高级法律顾问、北京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局法律顾问、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结合本人在企业重组改制、投资、破产清算、反垄断、房地产等相关业务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主持编写了《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出版),深受广大考生的欢迎。2007年6月,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担任破产管理人组长,负责办理《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一、我国企业破产立法的过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三、我国旧破产制度的理论缺陷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和我国新破产制度的特征第二章 企业破产的原理第一节 企业破产的性质一、企业破产法的性质定位二、企业破产的性质表现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关于破产能力二、新破产法对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三、关于自然人破产的问题第二节 破产原因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及其缺陷二、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三、破产障碍和破产申请的限制第四节 跨境破产一、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二、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立法原则三、新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域外效力的规定第三章 企业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一、申请条件二、申请主体三、申请材料四、申请的撤回第二节 对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二、法院裁定是否受理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与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制度概述二、管理人的指定三、管理人报酬四、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二节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企业一、接管前的准备工作二、对企业的接管手续三、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四、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注意事项第三节 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二、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三、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四、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管理第五章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二、债权申报的受理机构三、债权申报的方式四、债权申报的原则五、申报的债权种类六、债权申报的效力七、债权申报的变更和撤回八、债权申报的接受和注意事项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二、债权人委员会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一、破产重整制度概述二、破产重整的申请三、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四、重整程序的结束五、重整期间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六、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二节 破产和解制度一、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二、提出和解申请的条件三、提出和解申请的时间四、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审查五、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六、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七、和解协议的终止第七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作出二、破产宣告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二、破产财产的分配三、破产程序的终结四、追加分配五、连带债务人的继续清偿责任第八章 法律责任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三、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四、破产犯罪附录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曰起施行)附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附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3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附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附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附录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附录8: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附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附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附录11:北京法院首次用摇号确定破产企业新管家(中国普法网报道)附录12: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决定书参考文献后记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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