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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企业法律实务

张春彦 著 人民军医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人民军医出版社  

作者:

张春彦 著  

页数:

191  

前言

中国的美容高等教育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走过了一段坎坷而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80年代的美容短期培训形式的初级教育,发展到今天的各学科体系较为完善、门类较为齐全的高等美容教育,中国的美容教育培训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急需的各类美容人才。作为中国首家美容高等教育学府,北京中国驻颜美容学院在数十年从事美容高等教育的教学过程中,面对美容高等教育的一片空白,不断地通过市场研究和对社会需求的分析,进行了艰辛的探索,逐步形成了美容高等教育的学科体系。为使广大学生和各类美容从业人员能系统地学习美容高等教育系列学科的相关知识,北京中国驻颜美容学院在系统总结自身多年教育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多名专家学者对学校的教学成果进行总结并汇编成系列图书。本套图书共包括7本:《高级美容师视听教程》《美容礼仪教程》《美容导师教程》《美容讲师教程》《美容消费心理学》《美容企业法律实务》《关甲艺术教程》。由于水平和经验有限,编写的时间也比较仓促,书中错误和疏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和业界朋友不吝指教,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使这套中国美容高等教育的系列图书能在使用的过程中得到逐步完善。

内容概要

  《美容企业法律实务》为使广大学生和各类美容从业人员能系统地学习美容高等教育系列学科的相关知识,北京中国驻颜美容学院在系统总结自身多年教育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多名专家学者对学校的教学成果进行总结并汇编成系列图书。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美容企业常用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书范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美容院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集锦 广告管理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案例 市场竞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美容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例解析第二篇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劳动合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部关于《最低工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保护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部关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二、北京市办理社会保险所需材料 三、北京市养老保险的参保和转移手续 四、北京市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失业保险 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二、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及再就业 三、北京市失业保险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收缴及支付程序 三、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生育保险 一、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二、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北京市生育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申报流程 医疗保险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三、医疗蓝本变更 四、医疗保险手册(存折)丢失如何补办第三篇 美容行业有关法律解答 美容与美容纠纷 化妆品与化妆品纠纷 美容与化妆品纠纷的责任承担与赔偿附件 附件一 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申领待遇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二 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附件三 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 附件四 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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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企业法律实务》由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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