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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指南

王文珍 主编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作者:

王文珍 主编  

页数:

282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指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文书、实用问答、相关法律文件选编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部分内容。本书不仅是国家各级人民政府、部委、行政机关普法培训教材,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依据,还可以作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部门、社会劳动者、政法院校师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重要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用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是什么关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政府和有关组织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什么要求?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4.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有资格订立劳动合同? 5.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 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0.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 11.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1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再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5.劳动合同履行中如何执行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事项的标准? 16.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必须符合什么标准? 17.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18.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怎么办?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9.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1.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不是等于有了“铁饭碗”? 2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方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2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25.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周岁? 2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28.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在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2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3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1.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什么关系? 32.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3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4.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35.用人单位能否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36.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37.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38.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39.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第五 42.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43.如何处理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4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怎么办? 4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何时开始施行?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文件选编附录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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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指南》为劳动法律培训教材之一,由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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