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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

李建 编 曹康泰、 李建 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9-11出版)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曹康泰、 李建 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9-11出版)  

作者:

李建 编  

页数:

392  

前言

保安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就业、参与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1984年底,深圳蛇口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安服务业在企业数量、人员规模方面有了很大发展,社会效益显著。保安服务活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密切相关,在促进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同时,国家一直采取各种措施对其进行规范,加强管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保安服务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保安服务业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规范。公安部在总结20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将送审稿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于2009年9月28日经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2009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概要

  保安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就业、参与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1984年底,深圳蛇口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安服务业在企业数量、人员规模方面有了很大发展,社会效益显著。  保安服务活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密切相关,在促进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同时,国家一直采取各种措施对其进行规范,加强管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保安服务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保安服务业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规范。  公安部在总结20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将送审稿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于2009年9月28日经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2009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管理部门及具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及条款的立法本意,保证条例的正确施行,我们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同志担任本书顾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司长李建同志任主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副巡视员姜秀元和赵晖同志任副主编,组织参与立法工作的姜秀元、姚茂斌、陈克伟和范鹏等同志编写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一书。本书根据调研、起草、修改、审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按章节顺序对条例每一章、每一条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准确的学理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本书可作为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工作者贯彻学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执法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学习研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重要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答记者问第二部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四章 保安员第五章 保安服务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部分 保安服务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第四部分 美国、加拿大、日本保安服务业简介美国保安服务业简况加拿大保安服务业简况日本保安服务业简况

章节摘录

大中城市创办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大型营业性展览、展销和文体活动,以及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的保安业务,建立这样一个在公安部门直接领导下的服务公司,既能满足社会需要,有利于治安管理,又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的困难。在此之后,保安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二、对保安服务进行规范的必要性(一)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政策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第十八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经办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完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这个精神,我国公安机关开办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处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一方面,使保安服务业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市场化程度低,服务项目单一,缺乏市场竞争,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无法满足社会各界多样化的安全服务需求。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保安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使其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发展后劲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原有的政策规定已经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和满足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已经成为制约保安服务业发展的瓶颈。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改革进行调整。(二)我国保安从业人员违法现象比较突出目前,社会上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正规保安从业机构和保安人员,它们没有被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据不完全统计,这类人员人数约达150多万人,其中大量为各企事业单位自聘的保安人员。例如,各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自己配备保安人员,在本物业小区内部进行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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