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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评论(第8辑)

吴敬莲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吴敬莲  

页数:

29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 式向社会颁布,而在此之前一个多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就 邀请参与这次立法的学者、官员等,就这部即将颁布的法规进行 了专题讨论。在这次研讨会上,报告人和评议人除了介绍这部法 规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之外,更就该法的成因与推动力、立法 过程、法律实施机制、施行该法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该法与其 他相关制度尤其是民主和法治的内在关联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 讨论。换言之,这次讨论所关注的,更多的不是法律的文本及其 规范含义,而是法律的过程,法律发挥作用的机制,以及法律在 社会中的实际意义。这种跨学科的审视法律的方法,这种对法律 过程和行动中的法的关注,在我们并非自今日始。 本辑主题——“社会中的法”——便凸现出这一关切。

书籍目录

编者弁言主题研讨:社会中的法 范愉 纠纷解决与民间社会规范 应星 张志铭 对“纠纷解决与民间社会规范”——文的评论 王启梁 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野考察 丁卫 秦镇人民法庭调查 陶庆 “正当妥协”的宪政地方性知识——草根商会与地方政府互动的福街经验 徐昕   Laura Nader Harry F.Todd.Jr  人类学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材料、方法与理论论文 谢晓尧 “中国名牌”:一个商誉文本的契约反思评论 周汉华 欧阳武 沈岿 秦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评述 张静 社会言论:正当性理据的变化 徐贲 正派社会和制度公正书评 刘曙光 张静:《身份认同研究:观念,态度,理据》 曾鹏 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

章节摘录

  纠纷解决与民间社会规范 范愉  法律与习惯等民问社会规范(social norms)同属社会规范的范畴,前者依托于国家权力,后者则植根于民间社会生活;在社会治理中,二者通常会并行不悖地存在,成为社会主体纠纷解决的依据。法治并不意味着否定社会自治,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通过司法权和法律职业垄断或包揽全部纠纷解决活动。当代法治国家“实现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理念,已经从现代初期的单一依赖司法与诉讼实现法律正义,走向了以各种替代性方式(ADR)追求多元化正义的时代(范愉,2003a),民间社会规范的存在及其作用不仅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而且作为一种基本治理方式已得到现代社会的认同。对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及其与法律的关系则具有更为复杂的内涵和更为现实的意义。  1980年代以来,中国在“依法治国”口号下不断强化国家法制,随着法律和司法的社会作用提高,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发生了解体或转型。这种变化固然可视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司法地位的提高,但是也反映了国家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一种偏向,客观上造成了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化的趋势:在强调国家法的统一和权威的同时,非正式机制的作用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则受到贬斥。这种情况客观上已经导致了社会治理中的某种困境。新世纪到来后,由于社会需求和观念的改变,这种倾向开始得到扭转(范愉,2003 b;Fan Yu,2003:533-555),多元化的价值受到了重视,一系列制度正在重构或建构--如人民调解制度、基层自治制度、行业自治以及基层司法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多元化的理念能否替代国家法中心和法律中心的单一化倾向,将对今后的社会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一、习惯及民间社会规范的界定及形态  习惯及其他民间社会规范作为事实的法秩序的一部分,属于法社会学研究中的“非正式的法”、“活法”(Living Law)或“行动中的法”(Lawin Action)。这些在民间社会中自然形成并长期得到遵从的原则和规则,经常被应用于社会治理、解决利益纷争,确定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对“法”(实质意义上的法)与“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加以区别,习惯及其他民间社会规范确乎可以归属于“法”的范畴。法律多元的研究框架把民间法(非官方法)作为与国家法并存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叶正士,1997),国内的研究也将这些民间社会规范统称为习惯法或民间法。然而,如果从国家的角度界定“法律”(rule),则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可以统称为民间社会规范或社会规范(social no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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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吴敬琏、江平主编的《洪范评论:社会中的法》。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向社会颁布,而此书正好诠释了这一条例,能让我们更好的了解运用这种跨学科的审视法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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