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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

刘健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刘健  

页数:

329  

字数:

215000  

内容概要

1996年制定立的《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公平能够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律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与《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与精神不太一至、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不适用于新的形式发展需要,要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太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方面,因此,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蓝宝石在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司法部提出了修改律师法的建议,并最终得到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支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

作者简介

刘健,男,辽宁大连人,硕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曾任司法部办公厅秘书处处长,现任司法行政学院副主任(副院长)。曾出版有《胜诉策划》(改革出版社)、《人际关系的原理与技巧》、《理性的探讨》等多本著作,近期发表有《我国税收制度与律师事业的发展》、《澳大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律师的定义和使命】 第三条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职权】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第六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七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禁止性规定】 第八条 【律师执业特别许可】 第九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撤销】 第十条 【律师的执业机构与地域】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的执业限制】 第十二条 【兼职律师】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证的法律效力】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程序】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事项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报告年度考核结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收费制度和纳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禁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三十条 【律师代理】 第三十一条 【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律师的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的会见权】 第三十四条 【律师的阅卷权】 第三十五条 【律师的调查取讧权】 第三十六条 【律师的辩论权、辩护权】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执业豁免权和人身权保障】 第三十八条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律师的利益冲突禁止】 第四十条 【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法官、检察官的离任回避】 第四十二条 【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的性质和组织】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的章程】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的职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轻微违反执业纪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律师违反与委托人关系规范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律师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连续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律师日常管理中的职权】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军队律师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律师的收费办法】 第六十条 【法律的实施日期】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2日)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3月9日)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2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2日)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2日)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9月2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3月19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3月19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4月13日)后记本书特点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概述:本章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材料、受理律师执业申请的机关、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兼职律师制度、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以及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条文释义】  律师执业证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确认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没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本条对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条件:  第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自然应当拥护我国宪法。如果某个人不拥护我国宪法,就很难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符合法律的法律服务。因此,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申请律师执业证最基本的条件。自2002年起我国已经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也符合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规定的“只有本国公民才被允许取得本国律师资格”的立法例。将律师资格授予本国公民的根本原因在于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主权的事项之一。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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