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2008-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09出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207
《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之一,由行政诉讼法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行政诉讼法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诉权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第四条 法律适用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第六条 审理制度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九条 辩论原则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第三章 管辖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第十六条 最高法院的管辖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 原告第二十五条 被告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第五章 证据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限制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第三十五条 鉴定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第三十九条 直接起诉期间第四十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第四十一条 起诉条件第四十二条 起诉审查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四十三条 审判准备第四十四条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第四十五条 公开审判及例外第四十六条 审判组织第四十七条 回避第四十八条 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第四十九条 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五十条 不适用调解第五十一条 申请撤诉第五十二条 审案的依据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适用第五十四条 判决第五十五条 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第五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法的处理第五十七条 一审审理期限第五十八条 上诉第五十九条 书面审理第六十条 二审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 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权第六十三条 法院监督第六十四条 检察监督第八章 执行第六十五条 生效判决的执行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及程序第六十八条 赔偿主体及对有关人员的追偿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七十条 涉外行政诉讼第七十一条 同等与对等原则第七十二条 冲突规范的解决第七十三条 涉外代理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诉讼费用第七十五条 生效日期配套法规(一)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应用指定管辖适用于哪些情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例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或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导致其不能公正、即时审结案件;(3)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十三条【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注解本条是关于管辖权的转移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转移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必须有审级关系,没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的人民法院之间不能移转管辖。管辖权转移的理由,必须是出于诉讼公正、高效率等目的,具体由法院裁量。应用1.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大体有两种情况:即向上转移与向下转移。①(1)向上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至上级人民法院,即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向上转移一般基于两种情况:①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营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更为妥当时,有权决定将案件移转给自己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削,只要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可以上提一级或几级;下级人民法院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行政案件的裁定不得拒绝,必须执行。②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同意,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仍由原报请人民法院审判。(2)向下转移向下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种移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无须经过受移交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移交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就可以下移一级或几级。受移交的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下移案件的裁定必须执行,不得拒绝。2.管辖权的转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于移交的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存在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3.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有什么区别?从结果上看,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都是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移交给另一介入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但二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1)涉及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前者仅限于在具有审判监督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并且可以上提或者下移一级或者几级;后者除个别情况下涉及级别管辖外,一般是在不同地域之间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的。(2)移交的条件不同前者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原本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而导致案件的管辖权发生转移;后者则是由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本就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转移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3)移交的程序不同。前者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才能导致案件的管辖权发生转移;后者则是依法进行,无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4)移交的作用不同。前者适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交通措施,目的在于视具体情况对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补充调整;后者则一般适用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措施,目的在于将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根据第lO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lO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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