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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案件审判依据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573  

内容概要

本书从“案件审判”的角度出发,收录了与合同、担保案件相关的162个法律文件,分为合同篇和担保篇两个部分。其中,合同篇分为综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储蓄合同,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合伙、联营合同,农业承包合同等十一项;担保篇分为综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六项。 本书区别于一般法律工具书的最大特点在于: 1.重点收录司法文件——除了完整地收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更涵盖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问题的答复、复函、会议纪要、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等。 2.依据指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炼出每一类纠纷所涉及的审判依据,方便读者迅速查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文。 3.关联依据——在重要的法律条文下链接本书中收录的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读者全面了解某个问题的法律依据提供指引。 本书适合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案件当事人查阅和学习之用。

书籍目录

常见纠纷依据指引缩略语上篇 合同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章节摘录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①【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伞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l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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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案件审判依据》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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