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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

徐显明,郑永流 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徐显明,郑永流 主编  

页数:

316  

字数:

231000  

内容概要

  无论是我们的“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方案,还是《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讨论深度、论证过程、写作体例,均不无可批评、可改进之处。但如果这一研究能为消除法学教育不可再乱的乱象,为集聚法学教育界已有的共识,为最终形成理性的法学教育政策贡献一二,于我们,幸莫过于如此,于学子,利莫大于如此,于社会,善莫厚于如此。

书籍目录

总论 回归本位经国济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论纲美、日、韩、德、法五国法学教育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 日本法学教育制度浅析 韩国法学教育模式 知行合一 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 道器一体 学以致用——法国法学高等教育研究现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问题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其症结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的状况及具影响因素分析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方案 面向新时代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调查报告六年制改革方案的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班实施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班培养方案附录:中国法学教育政策研讨会纪要后记

章节摘录

  美、日、韩、德、法五国法学教育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  美国最初的法学教育是学徒制(Apprenticeship),学生在律师的办公室或通过观摩庭审现场学习法律。虽然美国早在1784年就出现了里彻菲尔德(Litchfield)私人法学院,但当时的法学院不过是律师事务所的延伸,依然是执业律师担任教师。学徒制的最大好处是将法学教育与实践融为一体,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学生获得的知识肤浅、片面和杂乱。  在19世纪美国工业化时代,法学界面临判例数量快速增多的威胁。面对为数众多的判例法,学徒制就不能满足法律实践了。当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雷(Story)早在1835年就预见到学徒制的不足,他曾对一个地方律师协会警告说:“我们将活活埋在法律的迷宫里,这种可怕的灾难在威胁着我们。”他提出走出这种困境的唯一办法是通过归纳的习惯,并辅之以单独的大学法学教育。  对法学教育系统化和组织化的客观需求催生了众多的法学院。早期的法学教育多采用欧洲大陆流行的讲授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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