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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身查系列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442  

内容概要

“法律随身查系列”丛书自2007年初出版以来,受到了读者的广泛好评,其中一些品种多次重印。随着这两年国家法律法规大规模的清理和修订,我们也在原书基础上修订改版,全新推出了图表速查版。 新版的随身查系列继续秉持小巧便携的设计理念,采用独特的口袋书开本,每个分册都精心选取该领域最核心的现行有效法规,体现最新的立法动态,为您查找法规、学法用法提供最大的便利! 本书的最大特点在于“速查法条”和“延伸法条”。 1.图表速查。在每本书的最前面都提炼了若干重要法律知识点的实用速查图表,依据书中收录的重点法律法规条文内容总结归纳而成,方便读者迅速查找重点问题。 2.关联脚注。为了实现法条之间相互的衔接适用,脚注中所有关联法条都注明了在书中的页码,一些法律适用的解释性批复与答复的内容也作为脚注附在相关法条之后,便于读者更深入地理解法律。 此外,对于重点法条,增加了法律专家对条文内容的细致讲解,帮助读者体会立法精神,正确把握条文含义。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9年2月28日)二、劳动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三、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劳动合同书四、工资福利与休息休假 (一)工资福利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五、劳动安全保护六、社会保险与特殊群体保护七、劳动监察八、劳动争议处理

章节摘录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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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挺好的~就看上去有点旧~希望下次能发新点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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