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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

吴晓芳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吴晓芳 编  

页数:

389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单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我们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读者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近年来先后推出了一大批优秀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  遇到法律问题,读者朋友一般需要求助:1.法条。遇到问题,读者首先会去查找法律条文,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2.案例。通过学习相关案例,读者能了解法律是怎样适用的,能大致预判自己遇到的问题能得到怎样的判决。3.文书。解决问题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文书。4.流程图。流程图可以指引读者按照顺序一步一步解决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我们利用自身的出版优势,约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精英,编写出版了“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本丛书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全面收录法律政策、文书范本、指导案例、流程图、计算标准等,真正让您一本书解决全部问题。  2.易懂。一方面,对重点法条进行权威细致的解读,对重点难点问题作专业提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条文含义、准确运用法律维护权益。另一方面,精心挑选发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指导型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了解法律的适用,理性合法解决争议。  3.方便。本书收录的很多文书范本按需略加修改即可使用,读者可以随查随用,经济、实用、方便。此外,我们精心绘制的流程图,可以指引读者循序渐进地解决问题。  4.商效。本书全面、易懂、方便,检索快捷,读者自己动手就能高效解决问题。

作者简介

吴晓芳,1989年8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得民法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现任高级法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参加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等,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报》等发表多篇文章。

书籍目录

上篇 法律政策解读 一、婚姻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2001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  (二)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3月2913)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13)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月2313)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2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19日)  (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下篇 实用范本及典型案例

章节摘录

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钱财为目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婚再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结婚或者离婚等。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则不构成重婚。如果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由于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实现,故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婚外同居或者姘居。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施暴的对象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虐待,是指经常故意的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积极的行为,而虐待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打骂、禁闭、捆绑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如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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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处理非常实用!


编排条理基本清晰,内容很详细,不足在于案例过少且年代有差距,缺少更新更典型的案例。


对适用法律没什么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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