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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

刘品新 编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10-2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刘品新 编  

页数:

404  

Tag标签:

无  

前言

  “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个世界变化太快!”在人类大步迈向信息社会的今天,这句流行语几乎成为了各行各业的真实写照。法学研究如此,立法、司法领域亦然。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大约还是在我本科毕业前夕,中国获准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的一年内,全国范围的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开始提供服务。自此,普通国人开始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中国快速进入互联网时代。那个时候,很少有人能够预测到司法领域会遭遇来自网络信息技术的巨大冲击。像很多年轻人一样,我只是在憧憬何时能够拥有一台神奇的个人台式机。这一愿望到硕士研究生毕业的1998年变成现实,我付出的代价是咬咬牙花光了所有的积蓄。  过去拥有个人微机的日子是非常愉悦的。打打文字,玩玩游戏,一天一天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过去了。由于那时我的主修专业是侦查学,我很快发现了电脑的一个特别价值,那就是它可以充当“计算机犯罪侦查”研究的得力助手。现在回想起来,当时我写的很多稚嫩的文字(诸如“高科技滋生的病毒”、“计算机盗窃犯罪揭秘”、“网络黄潮”、“‘黑客’与‘跨客’”等等)之所以能够印成铅字发表,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的“老式奔Ⅲ兄弟”。

内容概要

  电子取证的提出不仅意味着一切传统取证措施的电子化,也意味着一些全新的取证措施的出现。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地颁行了各种专门性的电子证据规则或手册,我国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创设有关的电子证据鉴定规则、计算机现场勘查规则。在研究此类规则和参与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我们深刻意识到,国内这一方面的艰巨工作只是开了个头,未来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这正是我们努力推出本作品的意义所在。

作者简介

  刘品新,湖北洪湖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士(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侦查学硕士(1998年)、证据法学博士(2003年)、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访问学者(2007年),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兼任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  他致力于法学与信息科学的交叉研究,撰有《电子证据法研究》(副主编)、《美国电子证据规则》(主编)和《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独著)等著作,《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是其电子证据研究系列的第四部。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导论一、引言二、电子取证的含义三、电子取证的基本程序四、电子取证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第二章 计算机搜查一、引言二、计算机搜查的含义三、计算机搜查的程序四、计算机搜查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第三章 计算机现场勘验一、引言二、计算机现场及现场勘验的含义三、计算机现场勘验的程序四、计算机现场勘验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第四章 电子证据鉴定一、引言二、电子证据鉴定的含义三、电子证据鉴定的程序四、电子证据鉴定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第五章 网络监控一、引言二、网络监控的含义三、网络监控的程序四、网络监控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第六章 网络过滤一、引言二、网络过滤的含义三、网络过滤的程序四、网络过滤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第七章 网络通缉一、引言二、网络通缉的含义三、网络通缉的程序四、网络通缉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第八章 网络搜索一、引言二、网络搜索的含义与功能三、网络搜索的法律问题及程序规制四、侦查机关网络侦查的基础工作建设五、小结第九章 网络侦查陷阱一、引言二、网络侦查陷阱的含义三、网络侦查陷阱的侦查价值四、网络侦查陷阱的程序五、网络侦查陷阱的法律挑战与因应六、小结第十章 网络公证一、引言二、网络公证的含义三、网络公证的程序四、网络公证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第十一章 电子证据保全一、引言二、电子证据保全的含义三、电子证据保全的程序四、电子证据保全的法律挑战与因应五、小结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取证规则》(学者建议稿)后记

章节摘录

  电子取证程序的构建应当既参考上述各种模型,又不能受缚于模型理论;应当既参考传统搜查、现场勘查、鉴定、保全、技术侦查或通缉等取证措施的程序,又应当把握电子取证措施的特殊性。  按照上述思路,我国的电子取证程序可以概括为四个环节:一是电子取证的准备阶段。这是基础性阶段,主要任务包括对电子取证的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取证人员的培训和选择、取证前的信息收集、取证设备和器材的选择、取证计划的制定等。二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阶段。这是初步的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既包括对物理空间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也包括对虚拟空间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既包括对计算机主机与其他电子设备的临场取证,也包括网络下载等远程取证。三是电子证据的检验分析阶段。这是深入的实施阶段,它充分体现了电子取证不同于传统取证的特点。一般来说,传统取证多是“一步式”的,即主要活动都集中在证据所在地;而电子取证多是“两步式”的,即主要实施活动都集中在证据分析实验室,调查人员在证据所在地开展的实施活动基本上是在为实验室分析做准备。为什么电子取证需要采取两步式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计算机硬盘等空间是电子证据的大仓库,分析海量的电子证据必然要花费很长时间。若直接在犯罪嫌疑人的电脑上分析,既不能保证提取到有用的电子证据,又容易破坏原始证据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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