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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裁判集与霍姆斯通信集

孙伟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孙伟 编著  

页数:

16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笔者特意选取了吴经熊法学生涯中最主要的两件事:——是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担任推事,二是早年与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的交往。通过对“吴经熊裁判集”和“与霍姆斯通信集”两部分,进行整理、翻译与汇编,以为他日有心人的《吴经熊全集》或《吴经熊法学论文集》等研究成果提供一些一手资料的参考。 通过总结动荡年代吴经熊在近代中国法制进程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不仅可以尽量还原吴经熊这样一位传奇法律人物的真实面貌,还对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及黾勉法律人士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具有重要的策励意义。

作者简介

孙伟,男,1980年出生,江西德安人。2009年毕业于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获中国近现代史专业博士学位,专攻近代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教育史。现任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党史教学研究中心讲师,在《苏州大学学报》、 《出版发行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等全国各类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著有《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制》等。

书籍目录

上编:吴经熊裁判集 一、民事案件 1.有担保之分期归还契约案 2.合法取得之无记名票据案 3.契约之原因与缘由案 4.使用主于被用人执行业务时所致损害之责任案 5.共同不法行为应负共同返还及赔偿之义务案 6.恩义断绝与离异案 7.李柴爱夫兄弟控告苏俄商联舰队案 8.当事人因担保债务纠葛涉讼案 9.当事人因损害赔偿案 10.当事人因损害赔偿案 11.当事人因损害赔偿案 12.定作物纠纷案 13.但是人因验船纠葛涉讼案 14.当事人因欠薪纠葛涉讼案 二、刑事案件 15.茄西亚赌博案下编:吴经熊与霍姆斯通信集 一、霍姆斯致吴经熊的信 二、其他吴经熊与霍姆斯的通信后记

章节摘录

理由本件脱离据之不为违背法律明文或善良风俗,原告理由书中已论之详且备矣。盖我国法例向以尊重人意为原则,故虽夫妻间之身份关系且准其协议离异,矧系妻妾间之关系安有不准脱离之理?本件之唯一问题,乃被告所表示之意思是否真实,抑为受原告欺诈或胁迫之结果。被告理由书中之第三点,谓被告之所以订立此约实因原告之诬控被告犯奸,被告一介女流为环境所迫,遂为引人彀中。然诬告以明知无此事实,虚构证据意图人人于罪为条件。若专恃前公廨堂谕上有证据不足一语,未可以诬控论也。至谓被告为一介女流,易于受欺,则脱离据上有潘士敦签字作证(潘士敦者,被告之辩护律师也),即使被告易于受欺,曾谓律师亦彀中物耶?本院审查证据,确知当时之实在情形实有异于被告所称者。当被告出立脱离据之时,刑诉尚未判决胜败,均在不可知之数。此被告之所以自愿脱离,而亦原告之所以愿出一万元之生活费也。然此系订约之缘由或动机,而非契约之原因,其于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毫无关涉者也。据《大理院三年上九二○》之判例:“意思表示之出于强迫者,必其行为自身足以使表意人丧失其意思之自由。若表意人因一身上特别情形不得已而为意思表示者,是乃表意之缘由,实与因需急而贱卖财物相类似,自难据以主张撤销。”本件契约亦因需急而贱卖财物之类也。该脱离据之契约原因系欲脱离家属关系,而当时进行中之刑诉不过为订契之缘由耳。今契约原因既非违法,其当事人之一造自不得引事后情形之变迁而主张解约。至被告理由书第四节所称,此种契约如果有效,则不特被告之家属身分权完全剥夺,即被告对于亲生之子之母子关系亦将完全脱离云云。查上述脱离据第一款,诚有一切关系完全脱离字样,然解释契约自当就其契约之性质斟情酌理而为全体之通观,决不能拘泥文字致失当事人之真意。

后记

本书终于杀青,心中感触颇多,像打倒了五味瓶,各种滋味都齐涌上了心头,缘头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心中的甜,这是由我的博士论文《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制》孕育而生的,像自己的第二个孩子,有一种偶得龙凤胎的喜悦与庆幸。其次,是心中的酸,由于工作关系,我在博士三年期间研究吴经熊及东吴法学就要划上一个句号,虽然一直不愿意或不甘心,但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能继续在这个领域耕耘,多少有些遗憾和惆怅。再次,是心中的苦,因为自己前期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了史料的收集和整理上,后期在翻译过程中又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其中除了法律专业术语外,还有法文、德文、拉丁文的部分内容,而想要翻译、校对好,着实不易。最后,是心中的辣,吴经熊研究的热潮这几年在海峡两岸悄然兴起,而研究工作却总是步履维艰、难有实质性突破,希望我这又一部“辣味十足”的姑且日之为资料集的小本子,能助推新一番研究的热潮。望学界能早日出版《吴经熊全集》或《吴经熊传》,我将与大家一起拭目以待。当初我在准备博士论文的过程中,尽我所能地搜集了大量关于吴经熊的资料和著作,包括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上海档案馆、苏州大学档案馆等地的珍贵史料。另外,还通过导师王国平先生与台湾东吴大学的友好学术关系,从台湾幸运地弄到了一批吴经熊在1949年离开中国大陆后的著作,以及近年来台湾学界关于吴经熊的研究成果,尤其是不少硕博士论文。

媒体关注与评论

每当回想起那些当法官的日子,我都禁不住期望自己再体验一次。我审过的案子,大到国际法,小到裁缝的技术问题。我的一些关于大案子的判决在这里再版,但却是那些小案子勾起了我最美好的回忆。请允许我在这里再现一则有趣的报道,它发表于1928年2月10日的《上海水星报》,标题誉为“判决宝座上的所罗门王”。  ——吴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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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裁判集与霍姆斯通信集》:穿越时代经典判解,汇通东西忘年友谊我亲爱的吴先生:你发表在《密歇根法律评论》上的论文尚未收到,但明天我会尽量在首府浏览它。我想,你想要的无非是一句同情话。但是,我只想进言几句你可能不大需要的忠告,这对有些思想丰富的年轻人是需要的。一个人不能一步登天。所以,我希望你不要逃避生活所提供的细节详情和单调乏味的活儿,而是去掌握它们,作为通往更大事物的第一步。一个人在成为将军之前,先得是个士兵。谢谢你的好意!你真诚的奥·温·霍姆斯19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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