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解读
2010-4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652
《公司法新解读(第2版)》是关于解读《公司法》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改,修改后更方便了人们投资、更强调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调整对象】[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责任]第四条 【股东权利】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第六条 【公司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事项]第七条 【营业执照】第八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与公司类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第九条 【公司性质变更】第十条 【公司住所】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约束力]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范围][代表行为的认定]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第十五条 【转投资】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第十八条 【工会】第十九条 【党组织】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关联关系]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求][股东资格]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投资公司]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第二十九条 【验资证明】第三十条 【设立登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设立登记效力]第三十一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第三十二条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与验资证明]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第三十五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第三十六条 【不得抽逃出资】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不设股东会的特殊情形]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职权】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第四十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第四十三条 【股东的表决权】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五十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第五十七条 【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公支机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解读与应用 [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对应的概念,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子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概念,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或依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 是指因为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和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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