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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核心课程随堂法条突破

教学法规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教学法规中心 编  

页数:

452  

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的制作基于主流教材的基本章节框架,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拆分,严格按照理论的系统性进行编排;并按照课程进度的设置分章设节,使得法条与教材实现无空隙对接,便于课堂教与学使用。 每册图书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特色板块构成: 1.本课重点:提示每课教学的重点,使得课前预习、课堂学习、课后复习具有针对性。 2.法条突破:甄选主流教材重要知识点涉及的重点法条,并以“——”形式标注法条中的重点词语,突出重中之重。 3.法条链接:列举与重要法条相关的其他法条,辅助理解重点法条。 4.司考例题:紧密结合重点法条,精选历年司法考试的相关真题,便于加深理解,提高应试技巧。 5.要点详解:针对有理解难度的重点法条,编写适当的解释,便于理解学习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6.精要速记:针对教材中重点、难点知识及易混淆的知识点,采用图表记忆的方法进行归纳,使得复习思路更清晰、记忆更持久。 本套丛书将重点法条、司考真题、学理解释融为一体,互相呼应、有机串联的结构设置,既对学生日常研习基础理论和理解法律法规有所裨益,同时也增强了应试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1课民法概述 第2课 民事权利主体 第3课民事行为 第4课代理 第5课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二章物权 第6课物权总论 第7课所有权 第8课共有 第9课用益物权 第10课担保物权 第11课占有第三章债权 第12课债权概述 第13课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14课债的转移与消灭 第15课合同概述及合同的订立 第16课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17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18课合同责任 第19课买卖合同 第20课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第21课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第22课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标的的合同 第23课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第24课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四章继承权 第25课继承权概述 第26课法定继承 第27课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28课遗产的处理 第29课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一般构成要件 第30课共同侵权 第31课各类侵权责任 第32课侵权责任的承担

章节摘录

  1.合伙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  2.注意划分合伙人个人财产和其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界限。一般情况下,只能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合伙人应有份额清偿合伙债务,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份额不能用于承担合伙人应负的连带责任。只有在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时,才能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以合伙人的家庭财产承担。  3.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甲欠乙合伙五万元,乙合伙的合伙人丙欠甲五万元。此时,甲不得主张以自己对丙的债权与自己对乙合伙所负的债务相抵销。  4.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如:合伙人乙欠甲五万元,甲不得主张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利益的分配而取得五万元。  5.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申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优先受让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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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要买全法条的,来了才发现只跟教材配套的相关,还是得买法条啊。。。


书不错,物流一般


质量还可以,里面的内容嘛···习题太少了点


还可以啦,不过看的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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