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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旧与关联对照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19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关于本套丛书,读者需要了解。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实际就是寻找法律与解释法律的过程,而寻找法律与解释法律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的来龙去脉,尤其是法律的修订之处;二是与主体法相关的关联法规,尤其是对主体法的滞后、不足与模糊之处作出修正或解释的关联法规。本套丛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找到法律、读懂法律、运用法律。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 [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 第八条 [集体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关联法规

章节摘录

插图:《宪法修正案》(2004)第二十九条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对照应用]2004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将本条第十六项决定“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包括戒严,但又不限于戒严的范围,适用范围更宽。我国宪法按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域范围,将紧急状态分为二种:一种是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进入紧急状态;一种足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区内的紧急状态,并规定了不同的决定机关。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人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党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建立了几种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作了规定。在紧急状态中,戒严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其适用范围为动乱、暴乱和骚乱。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戒严法》。根据戒严法,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戒严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问、实施机关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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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旧与关联对照(1)(应用本)》:新旧对照 法律的修订之处一般都是整部法律的重点、难点与焦点,为了方便读者比较新旧主体法之间的异同,特将法律修订之前的原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关联对照 收录与主体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它们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关联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对照应用 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主要帮助读者解决“寻找法律”的问题,本部分则在全面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关联法规基础上,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关联法之间的内在关系,准确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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