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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与关联对照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310  

内容概要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次修改主要有一些特点,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健全董事制度,三是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四是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五是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六是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七是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八是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书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以公司法为基础,对其主法条的修改之处和相关联的规定分别作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并对两种对照加之对照应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  公司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关联法规

章节摘录

修改后的本条关于股东基本权利的内容没有变化,但新法删去了“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规定,原因在于新法更多地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例如新法第35条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能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样,本条也删除了关于公司的经营目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因这些事项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应由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自己决定,不宜作出强制性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具体权利:首先,公司法增加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公司法》第106条)。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从而股东在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时,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候选董事或监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举体现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其次,公司法补充了股东诉讼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150-152条),在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如果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该规定增加了股东权利维护的方式和有效性。第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退出公司(《公司法》第75条)。在三种法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此规定可以保护权益受到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摆脱大股东长期控制公司的局面,合法实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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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与关联对照(2)(应用本)》:关于本套丛书,读者需要了解,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实际就是寻找法律与解釋法律的过程,而寻找法律与解释法律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的来龙去脉,尤其是法律的修订之处;二是与主体法相关的关联法规,尤其是对主体法的滞后、不足与模糊之处作出修正或解释的关联法规。本套丛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找到法律、读懂法律、运用法律。新旧对照 法律的修订之处一般都是整部法律的重点、难点与焦点,为了方便读者比较新旧主体法之间的异同,特将法律修订之前的原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关联对照 收录与主体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它们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关联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对照应用 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主要帮助读者解决“寻找法律”的问题,本部分则在全面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关联法规基础上,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关联法之间的内在关系,准确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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